重慶市出臺甲級代理機構備案規定
本報訊 記者吳敏 通訊員孫智琴報道 本月是重慶市實行異地甲級代理機構備案管理的第1個月。
從8月1日起,經財政部批準成立的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以下簡稱甲級代理機構),擬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依法向重慶市財政局備案。此前印發的《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備案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甲級代理機構在渝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應當依法向重慶市財政局備案,細化了代理機構備案申請的時間、條件和監督管理等。該《規定》自8月1日起實行。
重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到重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的異地甲級代理機構越來越多,在監管過程中,監管部門發現,甲級代理機構在異地設立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其業務水平和人員素質與總公司存在較大差距。為了規范甲級代理機構分支機構在重慶的代理行為、保證他們能夠滿足代理業務基本條件,重慶市財政局特別印發了甲級代理機構在渝備案的相關規定,以使備案工作更加公開透明。
《規定》明確,每年6月、12月,重慶市財政局將集中受理甲級代理機構備案申請。申請備案的甲級代理機構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果工商注冊所在地在重慶市行政區域以外的代理機構,須在本市依法設立直屬分支機構(通過工商、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在渝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設施和條件。外地代理機構在渝設立分支機構,應獲得總公司允許其在渝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授權。分支機構業務人員應參加過政府采購培訓等。
甲級代理機構備案應當向重慶市財政局提交《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備案申請書》。申請書應附加下列資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等級證書副本、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在渝分支機構相關證明材料(原件查驗后退回);政府采購人員培訓證明和代理機構固定營業場所證明材料代理機構在渝或在渝分支機構基本情況表等。備案通過后,財政局將錄入代理機構備選庫管理。
《規定》還對備案后的監督管理作出了詳細規定,如甲級代理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將資格證書原件(正本或副本)送重慶市財政局查驗。逾期不送或查驗未通過的,將從代理機構備選庫中移除;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公布的代理機構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在10日內向重慶市財政局申請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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