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集采機構應盡之責——寫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實施之際
【陽光時評】
盡集采機構應盡之責
——寫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實施之際
■ 蔡湧嘯
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 以下簡稱《條例》)第15條第2款對集采機構提出了較為明確的要求,即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對照上述規定要求,筆者認為,集采機構應當從以下4個方面認真貫徹落實:
一是夯實基礎工作,抓緊完善全過程的內部制度規范建設。從接受采購委托開始到采購需求核對、采購文件擬制、開標評標過程、采購合同簽訂、履約情況檢查、質疑投訴處理等全過程,建立起明確的工作規范,讓采購過程有據可依,也便于監督。
二是量化分析采購周期,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目前,采購人抱怨較多的問題之一是采購周期太長,因此,集采機構要認真分析一個項目從接受委托到采購任務完成的周期,縷清哪些是法定的必須時間,哪些是集采機構內部規定的時間,哪些是彈性時間,通過量化分析,提出相對科學的項目采購周期,并在接受委托的第一時間告知采購人。
同時,集采機構也確實存在需要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的要求。要加快推進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采購效率和降低采購成本;要加大人員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的專業技術素養;要強化服務理念,努力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不斷提高采購人的滿意度;要樹立節約意識,能不打印的就不打印,能夠通過電子郵件的就不用傳真等,盡可能降低采購成本。
三是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管理及其合同履約情況的檢查,努力保證采購質量。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也是集采機構應盡的職責。要加強對供應商的日常培訓,提高其自覺守法的意識;要加快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供應商征信系統,通過誠信管理促進供應商的自覺和嚴格履約行為;要加大合同履約情況檢查力度,密切配合采購人、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中標產品的檢查,保證供應商投標承諾的產品質量與實際交付質量的一致性。
四是科學設定評標辦法,搭建中標貨物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數量模型,提高質優價廉產品的中標可能性。集采機構要對以前年度中標貨物和服務的價格進行量化分析,通過市場調研、搭建市場平均價格數量模型等方式,對每次中標貨物和服務的價格與市場平均價進行比較,努力實現“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目標。在沒有可以量化的市場平均價數據之前,可以將每個項目所有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直接確定為該項目的市場平均價。
此外,《條例》對政府各部門有關政府采購的具體要求,集采機構也要認真執行。對采購人的不合理采購需求要盡把關之責;對采購人規避采購或化整為零的采購行為要及時提醒和匯報;對采購奢侈品或超標準服務要堅決制止。
(作者單位:江蘇省省級行政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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