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和分包可否同時“現身”
【有問有答】
聯合體和分包可否同時“現身”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有從業者提問道:“在一個項目中,某公司和其他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中標后又將自己的履約內容以合同分包的形式分出去一部分。這種情況能被允許嗎?”
回答
對于上述問題,受訪對象給出了肯定的答案。理由有三點。
一是法律允許聯合體投標和分包履行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同時,《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二是同一項目聯合體投標和分包履行合同不存在沖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第三十五條規定,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對此,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蔣守華表示,既然法律允許聯合體投標,且當作一個供應商看待,那么,該聯合體中標后,將合同中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聯合體之外的供應商,符合相關規定。
三是聯合體中標項目分包履行同樣有利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蔣守華看來,《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鼓勵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投標,也鼓勵大企業中標后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中小企業。聯合體中標后,聯合體中的大企業將合同中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中小企業承擔,能起到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此外,有從業者追問道:“《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這是否說明聯合體與分包兩種情況不能同時出現?”
對此,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副處長曹慶峰認為,只要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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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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