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較大數額罰款該怎么處理
【有問有答】
以前的較大數額罰款該怎么處理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收到這樣一則詢問:某企業2020年接受了一次180萬元的行政罰款,當時企業所在地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為50萬元。該企業2022年2月8日以后參與了一個政府采購項目且中標,該企業是否具有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另外,《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較大數額罰款”具體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這里的“有關規定”是指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還是指其他部門的有關規定?
回答
對于第一個問題,《意見》有著明確的回答,即“本意見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蔣守華認為,中標人在2020年受到的處罰為180萬元,未達到新規定的200萬元標準,不屬于較大數額罰款,2022年2月8日及以后的項目就應該按新規定執行,不能否定其投標。
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路持有相同看法,她說:“如果這個供應商是在2022年2月8日之后投標,那么根據《意見》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180萬元的行政處罰就不構成較大數額罰款了,該供應商也就沒有重大違法記錄,自然符合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p>
對于第二個問題,有觀點認為,因為《意見》是財政部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所以從職權角度出發,只能就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不涉及其他部門的規定。
但蔣守華表示,其他有關部門頒布的關于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也應當按照200萬元的標準執行。
此外,記者了解到,目前仍有很多供應商不了解較大數額罰款相關規定的變更情況,以此前的標準進行質疑投訴,浪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在此,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提示:“供應商要學法懂法,及時跟進新的政策規定,以免錯誤操作?!?/p>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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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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