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評審行為 強調獨立評審
■ 趙國先
《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出臺,是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反映較突出的問題的明確,對現階段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具有較大的指導意義。
關于評審工作。《通知》強調“獨立評審”、要求評委“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認真閱讀所有供應商的投標或響應文件”,這對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開展是很有必要的。
評審委員會是在眾評委到達評審現場,并確認無須回避后成立的。因評委一般為在職或退休人員,有的評委尚有公務或私事,急于完成評審工作。往往首先按人頭分攤工作量,標書分包到人。有時為了節省時間,評委們相互交流看法。既不耐心閱讀招標文件也不仔細查閱投標文件,勢必會造成對投標文件內容的疏忽、遣漏或帶有傾向性意見而作出不公正的評審結果。
此外,評審中評委意見不統一是常有的事,工作人員現場協調統一是常有的事。此次《通知》強調“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操作性強。
關于評審職責。《通知》對評審職責、工作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過去,評委會成立后,由評委會組長主持評審工作,不注意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對評審數據不進行校對、核對,尤其是對奇高、奇低的重大差異評分,評審委員會不作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造成質疑投訴。
評標結束后,對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并向財政部門反饋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不斷提高、促進評審專家的素質。當然,監督是雙向的,評委也應對招標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職業道德、業務素質作一評價,便于改進或培訓合格后再上崗。
此外,評標打分匯總統計出來后,常會忽略最后復核工作(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投標文件),而匆匆完成評標報告,為以后投訴留下隱患,這方面評審組長應嚴格把關。
招標失敗時,出具招標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的論證意見,這是《通知》的新舉措,這既可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答復質疑或處理投訴事項提供證據,又可避免下一次重新招標時重蹈覆轍。
關于評審工作紀律。采購人參加評審委員會受質疑較多,首先他會代表采購單位領導表明本次采購意向,甚至明確產品或服務的品牌;一旦采購結果不合意,會作出不合法的舉動;其次,往往采購單位會來一套班子人馬壓陣,而有的招標代理機構因爭取代理項目時已承諾,常會安排采購人擔任評審組長。《通知》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會起到杜絕作用,如《通知》明確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保證了評審工作組織機構的公正性。但是筆者認為,“可以委派紀檢監察等相關人員進入評審現場,對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條文中“可以”二字可能會造成執法不到位。
(作者單位:安徽省招標投標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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