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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規范電子賣場管理
本報訊 《上海政府采購云平臺電子賣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對供應商入駐規則、合同履約管理等作出全面規定,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等小額零星采購活動,提高采購透明度和績效。
《辦法》明確,電子賣場由框架協議采購館和網上超市組成。網上超市交易的商品品目為通用貨物和服務,由市財政局結合框架協議采購品目和采購人的共性需求確定并公布。網上超市采用公開征集、供應商承諾與審核入駐模式,生產廠商、經銷商及其他依法經營的供應商均可申請入駐網上超市。供應商入駐框架協議采購館,應當參加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框架協議采購公開征集,經確定為入圍供應商并與集中采購機構訂立框架協議后入駐。貨物項目框架協議采購的入圍供應商可以提供委托協議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單,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入駐框架協議采購館,接受采購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購合同。
《辦法》提出,電子賣場對貨物類品目,實行智能化商品預檢、展示、搜索、比對,并引入第三方價格監測服務,對供應商上架商品價格和成交價格進行監測。云平臺運營方以及市財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電子賣場商品信息及價格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檢,市政府采購中心對電子賣場交易履約進行管理。
《辦法》要求,供應商交付貨物、提供服務后,或者合同履行達到驗收條件的,采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時間等要求進行驗收。驗收通過或者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無故拒絕或延遲支付。鼓勵采購人通過完善內部流程,自收到發票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支付事宜。采購人和供應商對資金支付產生爭議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及時解決,保證資金支付效率。交易活動結束后,交易雙方均有權對對方的交易情況作出評價,所作評價應當公正、客觀、真實。評價記錄為今后交易及監督管理提供參考。
《辦法》明確,供應商入駐電子賣場及商品上架等全部免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供應商收取任何費用。
(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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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