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
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法》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這一規定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排除在《政府采購法》之外。但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農村支持力度,大量財政性資金投入到農村集體基礎設施建設上來,從理論上講,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物資、工程建設和服務項目應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圍。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納入《政府采購法》之內。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政府采購的采購人,納入《政府采購法》之內,有其客觀條件存在:
一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具有公共性。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的資金是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實際工作中,財政性資金是指除經營收入以外的其他所有資金。近年來,國家加大對農村扶持力度,村集體的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的投入、村級組織正常運轉所需經費等資金90%以上是來國家各級財政撥款。另外,村集體形成的積累資金,是歸集體所有,在一定范圍上具有公共性,能發揮著財政性資金相同或相似的作用,屬于財政性資金且具有公共性。
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具有法定性。隨著《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政府采購已成為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開展政府采購就是依法行政,依法采購,不遵守政府采購制度就不僅是違紀問題,而且是違法問題。因些,國家應依法將村集體所有涉及到山場承包、工程招標、變賣、發包、集體資產轉讓等活動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納入監管范圍。
三是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實施應具有公正性。《政府采購法》確定了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信用原則,都是為了確保公正性主要體現在管理的規范性和操作的規范性之中。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實施政府采購,使采購行為置于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中,有利于財政、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的監督,杜絕村級腐敗現象。
四是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實施亟待加強管理。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從純貨幣形態向實物形態和貨幣形態并重轉變的重要改革手段,它包括采購預算管理、采購計劃管理、采購資金管理、采購驗收、合同管理的全過程管理,是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監督和管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項目實施政府采購,有利于加強財政涉農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關于村集體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思路。
一是改革資產資源管理體制,建立鄉鎮政府采購中心。依托鄉鎮財政所成立鄉鎮政府采購中心。鄉鎮所轄各村集體所有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和資產資源轉讓、出租、發包行為,除依法納入縣政府招標采購和進入縣級市場的大型工程項目外,全部進入中心市場化運作,實行公開競價招投標。統一制定立項受理、信息發布、資格審查、開標中標、質量驗收、資金撥付等程序規定和監督制度。
二是加強中心工作人員培訓,配強配足中心工作人員。政府采購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而目前農村基層專業人員普遍缺乏,在客觀上使得基層招投標工作難以高質量運行。要加強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努力提高整體素質,增強法律意識,增強責任感,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和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思想,以對國家、對人民、對子孫后代高度負責的精神,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覺守法、嚴格執法。
三是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深化村集體政府采購工作,領導是關鍵。村級主要干部要提高對政府采購的認識,自覺將應招標項目納入中心公開交易;鄉鎮黨委、政府要把政府采購中心工作納入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主要領導親自協調、經常過問,分管領導具體抓,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鄉鎮紀委要把政府采購作為源頭防腐、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重點工作來抓,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出好主意、搞好協調、嚴肅紀律,保證招投標工作順利進行;縣政府采購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強化日常監管,注重研究解決共性問題,預防和糾正各種違規行為;建設、國土、財政、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積極參與、密切配合、聯系溝通、齊抓共管,支持配合指導鄉鎮政府采購中心的工作,嚴肅查處政府采購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縣紀委要把鄉鎮政府采購中心工作納入鄉鎮、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加大檢查考核力度,確保鄉鎮政府采購中心高效、順利、規范地運作。
四是要加大宣傳營造氛圍。一要上網公告。鄉鎮政府采購中心的招標公告除在本鄉鎮、行政村公開欄內張貼公告外,一律由縣政府采購部門審核,進縣政府工作采購網站向社會公告。二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知識,使之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守法。
五是要強化監督講求實效。深化村集體政府采購工作,監督是保證。縣政府采購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招投標市場的監管,重點是加強對投標人資格資質、投標行為的監管,采取相關配套措施,努力減少和杜絕投標人掛靠、串標、圍標、投機等不規范行為。鄉鎮紀委是鄉鎮招投標工作的監督主體之一,工作人員不參加具體招標工作,不主持招投標活動,只負責監督。出現招投標方面的投訴、信訪,一律由鄉鎮紀委受理,重大問題由縣紀委監察局組織交通、水利、建設、國土等相關職能部門集體研究、調查并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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