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期中央單位集采目錄出爐
【權威發布】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12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網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國辦發〔2010〕61號,以下簡稱《中央目錄及標準》)。在《中央目錄及標準》中,音視頻會議設備首次成為集中采購品目,部分項目內容得到進一步界定,目錄的可操作性增強。
據了解,此次印發的《中央目錄及標準》是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2個年度的目錄及標準,這是我國自2007年更改目錄及標準一年一訂的慣例后,第3次印發適用2個年度的目錄及標準,對于增強目錄的穩定性和政策的連貫性發揮了作用。
具體而言,《中央目錄及標準》的調整遵循了通用性強、不具備個性化需求,便于歸集、能夠統一招標形成規模優勢的原則。與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相比,《中央目錄及標準》不僅沒有刪除品目,還新增了2個采購品目。同時,《中央目錄及標準》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部分項目內容作了進一步界定,對一些品目和限額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增強了目錄及標準的可操作性。歸納起來,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是新增了2個品目。分別在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新增了音視頻會議設備(適用于京內單位)與海洋專用儀器設備。
二是細化了部分項目邊界,減少了交叉。項目修改涉及了計算機通用軟件、網絡設備、辦公家具、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和裝修、印刷項目、工程監理和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等7個品目。其中,計算機通用軟件品目項目的界定由之前的“直接從市場可以購買的標準軟件等非定制開發的商業軟件”變為“指直接從市場可以購買的標準軟件等非定制開發的商業軟件,不包括定制軟件和購買的標準軟件再進行第二次開發的軟件”。此外,《中央目錄及標準》對工程監理的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增加了“指對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的監理”的說明。
三是調整了部分品目的適用范圍和限額標準。《中央目錄及標準》將原空調品目內容“指中央空調、商用空調、民用空調、精密空調”變為“指除中央空調以外的空調”。在移動存儲設備品目上,《中央目錄及標準》對其作了限定,僅指單項或批量在1000元以上的項目。同時,《中央目錄及標準》還提高了照相機和攝像機品目的限額標準,將“指單臺或批量金額在3000元以上”改為“指單臺或批量金額在1萬元以上”。對于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的工程類項目,《中央目錄及標準》指出適用范圍限定指京內單位。
此外,本次印發的《中央目錄及標準》還將“環保”字樣從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二)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中刪除。
據了解,本次印發的《中央目錄及標準》并未對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進行調整。因此,《中央目錄及標準》要求,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
國辦發〔2010〕6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一)以下項目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表格一
注:表中“適用范圍”欄中未注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二)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印發的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也可以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一)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測繪專業儀器設備、消防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及專業攝影器材、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設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質檢專用儀器設備、海洋專用儀器設備、金融系統專用設備及有價單證和憑證、救助船舶和直升機、執法船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特種車輛(指事先在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監測、消防、醫療、電視轉播、雷達等專業工作的車輛)、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二)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京內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
(三)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
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延伸閱讀】
《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日前已經國務院同意并印發。那么,新一期目錄的修改出于何種考慮?對此,記者進行了深入了解—
目錄修訂立足于增強操作性
◎ 本報記者 王珅
根據《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2010年4月,財政部開始著手《中央預算單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以下簡稱《中央目錄及標準》)的起草工作,在此期間,財政部多次征集了中央預算單位和集中采購機構的意見。目前,《中央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并印發。那么,《中央目錄及標準》的修改是出于何種考慮?修改的過程中又遇到了哪些問題?日前,記者圍繞《中央目錄及標準》中的問題,向有關部門作了深入了解。
細化目錄便于操作
新出爐的《中央目錄及標準》與之前相比,強化了目錄執行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對部分品目和限額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在此次修訂目錄及標準的工作中,各中央單位集中采購工作實際和各中央集中采購機構現有人員實際工作能力的情況被綜合考慮進來,本著抓大放小、強化目錄執行的嚴肅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導思想,按照通用性強、不具備個性化需求,便于歸集、能夠統一招標形成規模優勢的原則,《中央目錄及標準》盡可能地將目錄及標準的各個項目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在《中央目錄及標準》起草期間,財政部按照工作計劃,于2010年4月下旬印發了《關于征求制訂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意見的函》(財庫便函[2010]310號),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20多個中央單位的意見。同時,又召開了中央集中采購機構座談會,直接聽取集中采購機構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目錄及標準的修訂建議。
在此基礎上,財政部研究起草了目錄及標準,于6月中旬再次書面征求了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等11個中央單位的意見。結合征求到的意見,財政部對目錄及標準做了進一步完善,于10月上旬第3次征求3個中央集中采購機構意見,并取得了他們一致同意。
在征集意見的過程中,中央預算單位和各集中采購機構普遍認為,《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符合客觀實際,有利于各中央預算單位和各集中采購機構的執行,通過兩年的實際操作執行,推動了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邁上新臺階。但是,《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也還存在少量品目的內容劃分不清,目錄執行缺乏嚴肅性等問題。
修改目的詳細說明
正是出于上述考慮,此次印發的《中央目錄及標準》對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部分項目內容作了進一步界定,對一些品目和限額標準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此次印發的《中央目錄及標準》沒有刪除品目,而是在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新增了音視頻會議設備(適用于京內單位),在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新增了海洋專用儀器設備。此舉進一步擴大了集中采購的范圍。據了解,近兩年來,音視頻會議設備的采購次數頻繁,采購量較大,為了便于歸集,統一招標形成規模優勢,《中央目錄及標準》將其納入進來。此外,考慮到海洋專用儀器設備的采購需求較大,財政部在起草《中央目錄及標準》時,也采納了國家海洋局的建議,將其納入部門集中采購范圍。
據悉,《中央目錄及標準》的特點之一,是細化了部分項目邊界,減少了交叉。據悉,項目修改主要涉及了計算機通用軟件、網絡設備、辦公家具、統一組織的房屋修繕和裝修、印刷項目、工程監理和機關辦公場所物業管理等7個品目。記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財政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09】101號)(以下簡稱101號文),101號文中便對這7個項目的內容作了進一步解釋。因而,《中央目錄及標準》對7個項目內容的修改和再吸收,標志著中央集中采購工作向著更規范、細化的方向發展。
此外,部分品目的適用范圍和限額標準的調整是《中央目錄及標準》的另一特點。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中央目錄及標準》采取排除法將中央空調從空調的解釋中刪除,即將原空調品目內容“指中央空調、商用空調、民用空調、精密空調”修改為“指除中央空調以外的空調”。而其修改的原因是,中央空調與施工緊密相連,個性化需求明顯,不具備通用性,且無法歸集統一招標后形成規模效益。此外,采取列舉法無法涵蓋所有空調品種,因此采用了排除法的方式。
適用范圍和限額標準進行調整的還包括移動存儲設備、工程類項目、照相機和攝像機項目。由于在實際采購中,3000元以上相機和攝像機多為進口產品,采購人在購買過程中均要組織專家論證,不僅不利于提高采購效率,也增加了采購成本。因此,《中央目錄及標準》將照相機和攝像機品目的限額標準由單臺或批量金額在3000元以上修改為單臺或批量金額在1萬元以上。此外,鑒于工程類項目具有地域性的特點,京外執行不便于監管,《中央目錄及標準》將部門集中采購項目中工程類項目的適用范圍限定為京內單位,以方便采購人,提高采購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購環保清單中的零星、低值產品,實踐中采購規模小,不易歸集,且在工程項目采購中均通過施工總包進行采購,操作性不強,不便于實施集中采購,因而《中央目錄及標準》將“環保”字樣從目錄及標準“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中的“(二)列入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下發的節能環保政府采購清單中的產品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中刪除。
規范集采目錄促執行
從《中央目錄及標準》中不難看出,無論是項目名稱的細化,還是項目內容的完善,都體現著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向規范化管理的方向發展。而此前《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執行情況更印證了這一點。
記者了解到,在2009年和2010年,中央預算單位和各集中采購機構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務院印發的《中央預算單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各項規定,穩步擴大了政府采購規模,不斷創新采購方式,努力提升服務水平,積極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采購效率和采購質量大幅度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集中采購規模大幅度增長,2009年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中采中心)集中采購規模比2008年增長136%,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國采中心)集中采購規模與2008年基本持平。二是公開招標已成為集中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2009年國采中心、中采中心公開招標方式分別占到集中采購規模的78.4%、69.62%。三是集中采購方案日趨完善,積極探索利用電子化手段開展采購,在提高集中采購效率、規范集中采購行為、節約集中采購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四是落實采購政策的意識明顯增強,各集中采購機構通過提高評標政策導向分值,設置附加分等措施,積極落實節能、環保等國家產業政策,較好地支持了國內相關產業或行業的發展。五是服務意識有了明顯提高,集中采購機構在制訂集中采購方案時能夠通過各種形式與采購人和供應商進行溝通,以保證采購方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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