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不妨多一些“送戲下鄉”——關于政府購買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探討
■ 楊京鐘


cnsphoto供圖
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模式主要是政府直接提供,這種模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已不合時宜,客觀上需要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方式,引入政府采購制度,由以往的政府直接提供模式變為財政花錢買服務模式。
納入采購預算管理
眾所周知,政府采購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運用政府采購政策對文化產業中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實施政府有償采購,是為滿足廣大民眾對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迫切需要,在財政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采購程序,從文化市場中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政府行政行為。
具體而言,政府購買文化產品和服務政策的實施對象主要是處于文化產業生命周期早期階段的弱勢企業。實施這種方式,能夠有效降低文化企業進入市場的經營風險,減輕其經營成本,為文化戰略新興產業的成長提供所需的市場發展空間。
在操作方式上,第一,政府可從公共財政預算資金中設置專項文化產業發展資金,并納入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支持我國目前仍處于文化產業生命周期早期階段的產品或服務創新,鼓勵文化從業者創作、創新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第二,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等多種政府采購方式,購買價廉質優的文化產品和服務。第三,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采購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程監督,確保采購工作的合法性和實效性。這既明確了政府堅定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決心和態度,又有力扶持和激勵了各類文化企業與單位創新文化產品和提供優質文化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采購內容和范圍
其一,政府購買文化產品和服務政策實施的重點領域應包括以下方面:集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為一體,群眾喜聞樂見、寓教于樂的大眾文化產品和服務;公益性特征明顯、具有普及推廣價值的文化服務、公益性文化娛樂、文化體育休閑、文化旅游和文化教育培訓等服務;適合社區、農村等基層群眾尤其青少年、老年人和外來民工需求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如地方戲曲、民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等。
其二,在實施公益文化產品和服務采購方面,凡具備法人資格的各級、各類文化單位或企業提供的優質文化產品和服務,包括創作演出、公益性論壇等社會文化、文物博物等,都可列入政府文化產品和服務的采購范圍。
其三,在社會民間團體精神文化產品和服務方面,為扶持民間各類劇團的發展,通過政府公開招投標采購民間優秀的精神產品與服務“送戲下鄉”,加大對民營劇團的扶持力度。政府運用財政專項資金向民營劇團或機構購買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用于補貼民營劇團或機構的創作演出成本或購進成本,同時,財政、文化部門對優秀的民間文化劇目給予財政獎勵。
以“送戲下鄉”為例,年度送戲10場以上,民營劇團所獲場次不得少于總場次的1/3,民營劇團每場享受的補貼比國有院團高出500元-1000元,以滿足農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民營劇團按其當年實繳稅收的額度予以資金返還補助獎勵。政府文化、財政部門對民營劇團每年組織一次演出評比,并給予相應獎勵。當年投資10萬元以上,演出場次在500場以上的新辦民營劇團,給予3萬元-5萬元的獎勵;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獎的民營劇團與演員也有一定的政府資金獎勵等。
其四,在高雅、精粹文化產品方面,對于一些老百姓比較陌生、普及推廣難度較大的非大眾化產品和服務,如芭蕾舞、歌劇、鋼琴演奏等,政府可實施政府文化采購,免費或低價提供給廣大群眾欣賞,以擴大高雅文化的普及率和影響力。
(作者單位:黎明大學經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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