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文本忌諱“缺斤短兩”
行政處罰文本忌諱“缺斤短兩”
■ 本報記者 賈璐
一紙針對供應商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成想卻讓集中采購機構陷入了兩難境地。
2012年9月23日,A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在網上看到了B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發布于當日的某項目公開招標公告,很感興趣,隨后制作了投標文件進行投標。令人遺憾的是,B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在查詢相關檔案后發現,2011年9月23日省財政廳對A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1年內禁止A公司參加該省政府采購活動。可是,這“1年”起于何時終至何日,行政處罰決定書里并未說明。A公司是否能參加這次招標活動?對此,B省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一籌莫展。
記者調查發現,實踐中類似該案例中行政處罰文本要素不全的情況并不少見。
不可或缺的6要素
記者隨機查閱了多個省、市的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現地區不同,決定書里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其中,關于處罰時限的表述差異最大。有的地區明確載明了行政處罰的開始履行日期和截止時間,有的表述為“處罰起算日期為本決定書送達之日”,有的表述為“處罰起算日期為本決定書下達之日”,還有的壓根沒有提到處罰期限。
各地行政處罰決定書體現出的差異還不止于此。記者注意到,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有的卻對此只字未提。除此之外,被處罰當事人的信息詳略程度、處罰依據的完備程度也不一樣。
這些差異不禁引人追問,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底應當包括哪些內容?什么樣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才是標準的、規范的?
“政府采購相關部門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屬于《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而給予行政處罰的范疇,必須遵循《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浙江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管處張旭東表示。
“對供應商的違法行為給予應有的懲處是非常必要的。但作為政府采購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于違法事實的認定、所適用的法律、所實施的行政處罰程序等方面,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業內某律師認為:“政府采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至少遵循《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行政處罰法》這3項法律的規定。”
記者了解到,對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含的要素,《行政處罰法》第39條明確規定:“一般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其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應避免“缺斤短兩”
比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具備的6項內容,不難發現部分地區的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明顯的“缺斤短兩”問題。
例如,被處罰對象只有名稱,而沒有相應的地址;對于違法事實的認定究竟有什么樣的證據,表述寥寥;對于依據什么樣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來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沒有進行詳細描述;對于行政處罰的履行期限和方式缺乏具體敘述;對于被處罰人的行政救濟途徑和期限沒有進行敘述;落款的行政機關未使用規范的全稱等等。
“如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素不全,例如雖然明確禁止供應商1年內參加該地政府采購活動,卻不載明這1年的起止時間,那一定會引發一些問題,這不僅有可能會讓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陷入被動,而且會給其他采購當事人的工作帶來影響。”某業內專家給出了中肯的評價。
除了基本要素要一應俱全外,有關專家認為,在各要素的表述方式上也需要仔細推敲,避免埋下隱患。比如,對于處罰時限,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虹靜認為:“從法理上說,以‘送達之日’開始處罰履行期限比從‘下達之日’開始更科學規范。當事人在收到相關文書后,會在送達回執上簽上日期,以這個日期開始計算處罰期限,應當不會發生異議。”
解決問題要靠標準化
“導致行政處罰文本要素不全的原因之一,有可能是作出行政處罰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并未全面掌握相關法律,因此,相關人員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以外的法律的學習研究,尤其是涉及行政行為的法律,比如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某業內人士表示。
“行政處罰文本這種法律性的文件,是非常嚴肅的,因此最好能將政府采購標準化的觸角延伸到這個領域,制定出規范文本,以供參考。”山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徐繼忠表示:“制定規范文本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既能讓相關部門少走彎路,也能有效保障供應商的利益。”
此外,徐繼忠還認為,加強財政廳內部各處室之間的相互溝通也很重要:“對于法律方面的問題,政府采購業務處室可能并不擅長,但可以借助法規稅政處室的力量進行專業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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