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鄉鎮政府采購勢在必行
推行鄉鎮政府采購勢在必行
■ 凌一兵 李志明
《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10年來,政府采購活動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采購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日益明顯。但是受地方財政實力、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地緣環境等因素制約,各縣(市)鄉鎮開展政府采購的做法不同,進程不一,有些地方甚至還沒有把鄉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觀察和思考,筆者認為,隨著政府采購范圍的逐步擴大,采購制度的逐步完善,鄉鎮財政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鄉鎮政府采購勢在必行。
第一,推行鄉鎮政府采購是建立法治型、陽光型政府的需要。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無論哪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只要是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有關采購,就應當實施政府采購。鄉鎮作為最基層的一級政府,所發生的采購行為應列入《政府采購法》的管理之中。從這種意義上說,鄉鎮政府采購并非可有可無,政府采購的主要目標就是規范財政支出行為、節約財政資金、防范暗箱操作,這既是法律規定賦予鄉鎮的一項重要職能,也是建立法治型政府、陽光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第二,推行鄉鎮政府采購是構建鄉鎮公共財政體制的需要。
鄉鎮財政是最基礎的一級財政,鄉鎮財政運行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縣(市)級財政的運行質量。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和完善,鄉鎮財政改革日趨深化,公共財政體制逐步形成,為推行鄉鎮政府采購提供了較好的制度環境。目前,部分地區鄉鎮普遍實行了國庫集中收付,為鄉鎮政府采購活動中確保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供應商,減少資金的流通環節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推行鄉鎮政府采購的目標就是通過以預算和管理為手段,運用規模采購優勢,降低采購成本,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監督管理。因此,如果鄉鎮不實行政府采購,鄉鎮公共財政改革的內容就不完整。
第三,鄉鎮政府采購是建設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口,9億在農村,這是基本國情。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穩定發展大局。沒有廣大農村的和諧發展,和諧社會的構建就會成為一句空話。中央、省、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投入到鄉鎮的涉農資金不斷增加,而涉農資金的投入動向和使用效益,是當前農村干部群眾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如化肥、農藥、農資機械、農村道路、河道清淤、一池三改(沼氣池、改水、改廁、改廚)等項目資金投入以及水利、抗旱、減災農業基礎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必然要涉及資金的管理與監督。鄉鎮政府采購是從源頭預防和制止腐敗的閘門之一,能夠對貪污腐敗以及假農藥、假化肥等事件的發生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落實好鄉鎮政府采購工作,可以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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