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來源方式:促進兩法銜接
■ 非招標辦法(征求意見稿)重點看(5)
單一來源方式:促進兩法銜接
■ 本報記者 賈璐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第四章為單一來源采購部分,共7條。業內人士表示,本章部分條款不僅填補了法律空白,而且彌補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銜接上的不足。
單一來源界定明確
【重點條款導航】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
【條款解析】
本條首次對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定義,并將工程列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對象,彌補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銜接上的不足。此外,本條還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依據。
【業內觀點】
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龔云峰指出,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當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時才適用《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可能由于某種原因,未能涵蓋工程,但現實中政府采購工程也會遇到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本條涵蓋工程后,會避免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無章可循的局面。
社會共同監督單一來源
【重點條款導航】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論證意見及專業人員名單(含姓名、工作單位及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條款解析】
本條在《辦法》第四十四條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說明。龔云峰認為,此條對公示時間和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執行性更強,可有效規避目前公示時間和內容不一致、不規范的現象,將促使信息更公開、程序更規范,為供應商提供了維權途徑。
【業內觀點】
以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為代表的多數受訪者表示,讓社會來監督單一來源的要求是否真實合理,是本條款的題中之義。
就本條需進一步完善之處,龔云峰指出,可公布采購預算,最好能公布擬采購的價格,便于社會公眾監督。荊貴鎖則建議取消專業人員論證的程序,根據多年實踐工作的經驗,他認為,由于未規定專家須對自己的論證意見承擔責任,專業人員論證多數流于形式。不過,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紀檢員劉躍華則指出,本條第(五)款一方面有助于增強論證專家的責任感,另一方面對如何保證專家的隱秘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就本條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龔云峰認為,一是論證人員不一定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這與《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表述相一致,也是單一來源采購方式與政府采購其他方式不同的地方;二是原因的表述應規范,結論應明確為什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情形。
擴大供應商維權機制
【重點條款導航】
第四十六條 供應商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的期限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財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期滿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意見后五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供應商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供應商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供應商的異議意見、論證意見作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材料一并報財政部門。
【條款解析】
這兩條都是對《政府采購法》的創新和完善。由于公示環節還未真正進入采購的組織實施環節,因此質疑、投訴都無法適用,增加供應商異議的權利,相應地擴充了供應商的維權機制,有利于促進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公平、公正。同時,本條對提出異議的時間和對異議的處理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提高實際采購中的執行性。
【業內觀點】
所有受訪者均表示,兩項條款程序清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龔云峰指出,兩項條款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作了進一步限制,有助于降低采購人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頻率、擴大供應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減少監管部門審批采購方式上的自由裁量權。
不過,他也認為,本條對于組織補充論證的表述有些簡單,由何人論證未明確,是與公示前參與論證的專業人員一樣,還是請另一批專業人員進行論證?此外,對于財政部門如何處理異議,缺少進一步的明確。劉躍華則認為,須明確財政部門應在幾日內作出裁決。
對于本條款,荊貴鎖提出了3項建議,一是有關專家、代理機構、其他采購人或采購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各方面的人士都有權提出異議;二是可以接受匿名提出異議,以避免報復行為;三是應要求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充分的證明材料或有針對性的說明,便于采購人或財政部門研究處理。受聘于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律師劉歡建議,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對異議的論證結果應書面告知提異議的供應商,且應完善異議人對答復不滿的救濟途徑。
就本條在執行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龔云峰表示,一是應注意公示期,公示期內的書面異議才受理,否則不予受理。二是只有公示期內供應商無異議的,才能直接申請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三是有關部門收到異議后,應及時組織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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