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預算是否必須公開
采購與預算系列探討(一)
政府采購預算是否必須公開
■ 陽春
政府采購預算應不應該公開?是否必須公開?這不僅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各采購當事人感到困惑的問題。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社會各界及采購當事人認識不一致,實際執行也不盡相同,有公開預算的,也有未公開預算的。筆者試圖從現行制度、預算特點及利害關系等3個層面對采購預算是否必須公開問題作一探討。
第一,從現行法律法規看,沒有明確規定采購預算必須公開。針對采購預算應不應該公開、是否必須公開的問題,筆者通過再次深入學習《政府采購法》及相關制度規定,并認真學習我國《預算法》及相關規定,發現其中既沒有采購預算必須公開的條款,也沒有采購預算不公開的規定。也就是說,從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看,采購預算是否公開,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和強制要求。采購預算公開或不公開,都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在現行政府采購實際中,采購預算公開也可以,不公開也可以。
第二,從采購預算本身看,采購預算具有欠準確、周期長及不適應市場變化等特點。一般基本支出預算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具有可預見性和相對穩定性,從預算編制到預算下達不會有太大變化。而采購預算(即專項支出預算)與一般基本支出預算相比,具有欠準確、周期長及不適應市場變化等特點。一是市場產品較多,同類產品的不同品牌,由于技術不同、生產工藝不同、生產成本不一樣,產品之間可能存在較大的價差,造成編制預算只能大概參考各產品的平均值,不可能完全反映全部產品價格,即采購預算本身具有欠準確的特點。二是時間跨度較長,從正常采購周期看,從上年5月-6月“一上”編報采購預算,到當年4月-5月“二下”批復采購預算,前后相距近1年;再加上項目實施采購正常程序,一般需要1至2個月時間;有的采購項目,由于各種不可預見因素,可能時間會更長。三是市場變化大,現代信息社會,技術日新月異,市場復雜多變,產品更新換代快,必然導致產品價格頻繁波動,由此可能造成產品價格與采購預算的價差更大。產品多、時間長、變化快等3重因素疊加,必然放大采購預算的不準確性。由此可見,如果用一個本身就欠準確的采購預算,去應對一個時間相距較長且復雜多變的市場,是不合時宜的,也是不科學的;如果公開這個被時間和市場放大了的不準確預算,對采購各當事人都是不負責任的。
第三,從利害關系看,公開采購預算對項目、采購人及供應商都不利。公開采購預算既對采購人不利,也對供應商不利,更對項目不利。如:假設某個項目預算是100萬元,但由于采購預算本身的特點,可能導致預算與市場價格相差較大。結果存在兩種可能:其一,預算高于市場價。若該項目市場價實際只需要60萬元左右,而100萬元預算公開后,供應商可能都趨向于100萬元報價,這樣就可能誘導高價,顯然采購人需多花冤枉錢,不利于節約財政資金。其二,預算低于市場價。若該項目市場價需要160萬元左右,而公開100萬元預算后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沒有供應商投標而直接廢標,且采購人不知道廢標原因,由此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重新調研論證后再實施,必然影響項目進程;二是供應商都壓低報價不超過100萬元,貌似采購大功告成,其實隱藏著深層次問題,因為供應商賠本賺吆喝,其結果也是導致項目無法實施,或者偷工減料成豆腐渣工程,這不僅使項目無法實施、對采購人不利,而且供應商無錢可賺,甚至虧本經營,不利于供應商生存和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根據采購預算的特點,從政府采購的價值目標考量,從有利于項目實施著眼,從供應商的利益考慮,不公開采購預算,既不違法違規,且合情合理,也不存在違背陽光采購、“三公原則”問題。據此,筆者建議,采購預算應以不公開為宜,特別是對于有限競爭項目及沒有競爭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預算不僅不應公開,而且必須強制要求予以保密。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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