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能否用自有資金支付項目超預算部分
采購人能否用自有資金支付項目超預算部分
■ 本報記者 馮藝
問:我是某采購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最近我單位委托采購的某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在開標時,出現所有投標供應商(共3家)的報價均超出采購預算的情況,但他們的投標產品都能夠滿足采購需求。請問如果我單位有自有資金能夠支付超出預算的那部分資金,是否可以不廢標?
答:首先,《政府采購法》第36條第3款明確規定,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應予廢標。因此,只要符合該條款規定的情形就必須嚴格執行廢標。
其次,上述問題涉及對政府采購預算資金的準確理解。按照全口徑預算管理的實行以及非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要求,法律條款中的政府采購預算應該理解為是由財政資金和配套資金共同組成,而配套資金就包含了自有資金。實踐中,各級預算單位逐步把中央財政資金及其與之配套的其他資金、自有資金等全部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圍,做到應采盡采,有利于不斷擴大政府采購改革的深度和廣度,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統籌集約作用和規模效應。因此,采購人單位預算資金不是單純意義上的財政資金,自有資金也屬于采購預算管理的范疇,采購人仍不能自行使用支付。
另一方面,從預算編制嚴肅性的角度來看,財政部門要求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要嚴格按照《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本部門職能范圍和有關標準,依法合理編制。預算一經人代會通過,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年度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按預算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科學合理安排相應支出,不得任意追加和變更。該采購人的想法可以理解,但如果每遇到投標報價均超預算的采購項目都可以用自有資金墊付,則有違政府采購部門預算編制的初衷,損害預算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采購人應該認識到,“自有資金”絕不是“自由資金”,必須遵循政府采購和預算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建議采購人在重新組織招標工作前,認真分析該采購項目報價均超預算的原因,是預算編制不合理還是采購需求標準要求太高?亦或是沒有廣泛發布招標公告,投標供應商競爭不夠充分?如果超預算報價是由于采購預算的編制不科學造成的,那么廢標后盲目重新招標很可能會導致再次廢標。當出現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超出采購預算的情形時,如果經采購人和專家多方面的分析鑒定,一致認為是項目的采購預算編制不夠科學合理造成的,那么,采購人可根據采購代理機構及有關專家評委出具的認證材料,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預算。在征得財政部門的同意追加預算后,再重新組織招標工作。
此外,考慮到再次采購的資金成本和時間成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盡量避免再次廢標,在編寫招標文件時要注意對采購產品質量、價格要求、廢標條件等內容的清楚表述,便于投標人更好地響應招標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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