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須公開招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須公開招標
本報訊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向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通知,明確提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須采用部門集中采購形式統一組織公開招標。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執法裝備采購計劃和配備方案的評審批復工作,并對執法裝備的采購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關于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的采購,《通知》明確,對國家投資管理部門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明確要求批量采購的執法裝備,要采用部門集中采購的形式進行統一組織,實行公開招標。對沒有明確要求的執法裝備采購,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當地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同時,已確定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行采購的執法裝備,涉及安全標志、計量認證和自主知識產權管理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
此外,《通知》還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應遵循“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執法裝備固定資產登記單位是執法裝備使用、維護和保養的責任單位,應當有相應的內設機構對執法裝備進行管理。
據悉,《通知》是為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裝備管理,保證執法裝備運行安全、可靠,保障執法裝備完好率和準確度,充分發揮執法裝備在提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效能、增強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能力上的促進作用,提升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能力而制定的。(馮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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