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階段”解競爭性談判評審難題
“兩階段”解競爭性談判評審難題
■ 李猛
一直以來,對于競爭性談判項目的評審辦法,各地理解各異,操作各異,缺少統一的標準操作模板。山東省鄒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在保證采購效果的基礎上,為了破解這個難題,認真總結以往競爭性談判項目的操作經驗,緊密結合《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在制定競爭性談判評審辦法標準文件方面,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和創新。
在《政府采購法》第38條對于競爭性談判采購程序的規定中,對于如何確定成交供應商,明確提出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通過對該條款內容的逐句分析,筆者認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成交供應商應包含2個階段:首先是“談判小組經過談判,提出成交候選人”階段,然后是“從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階段。
對于談判小組如何提出成交候選人,應從2個方面認真分析:一是采購人認為只要滿足最低需求的報價產品即為所需產品,不再考慮產品之間質量和服務的差異,即使是質量和服務更好的產品,也必須報價最低才能成交。在此條件下,所有符合資格條件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均為成交候選人。二是在談判供應商所提報的產品中,采購人意向選擇質量和服務較好的。這就需要對所報產品的質量和服務設定一定的標準,滿足或超過標準以上的視為“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一般情況下以打分制操作,比如設定80分為較好產品的標準,80分(含)以上的則作為成交候選人,低于80分的被淘汰。
進入確定成交供應商階段,也應分別對待。一是所有談判供應商均作為成交候選人,最終報價單被全部開啟,并當場確定最低報價者為成交供應商。二是宣讀入圍成交候選人名單,并開啟這些供應商的最終報價單,當場宣讀報價最低者為成交供應商。未入圍成交候選人的供應商,其最終報價單被退回不再開啟。
綜上所述,競爭性談判項目通過“談判小組提出成交候選人”和“從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2個連續性階段,與《政府采購法》中相關規定進行了緊密結合,并且評審辦法仍被統一為最低評標價法,但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報價”不一定是所有參加談判供應商中的報價最低者,但一定是成交候選人中的報價報價最低者。
(作者單位:山東省鄒城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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