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如何設定更合理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如何設定更合理
■ 本報記者 賈璐
不同的直轄市,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限額標準為50萬元,有的則為10萬元。這種懸殊的差距讓人不禁置疑: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依據是什么?什么樣的標準才是合理的?
區域差異明顯
“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是政府采購工作的重中之重”多位接受記者采購的業內人士都表達了這種看法。為什么重要?受訪者給出的理由是: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是界定采購項目是否適用于《政府采購法》的依據,限額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的大小。
《政府采購法》第8條規定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實行分級管理,但對于制定依據,卻無明確規定,給了各級政府采購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不同地區的限額標準也呈現出了較大的差異。
以服務類采購限額標準為例,上海市、河南省、陜西省、吉林省、甘肅省、河北省、山西省等省(市)針對某些具體品目設置了不同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而更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對所有項目一刀切,只設一個限額標準。從數額上來看,省級限額標準從5萬元到50萬元不等,特別是有些財力相當的省份,限額標準卻能差出幾倍。而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徽省、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等省(自治區)會分別說明服務類項目單項采購預算及全年采購預算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湖南省會對省級、市級、縣級等3級行政單位單項或全年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分別進行規定。在這些情況下,限額標準就更顯得參差不齊。
此外,各地對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認識也并不一致。“據我所知,有的地方采取‘雙軌制’做法,具體是進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和雖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達到一定限額標準的項目,都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而有的地方,則是同時滿足‘目錄內’和‘一定限額標準以上’這兩個條件的項目,才能由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告訴記者。
因地制宜且大小適宜
某業內專家指出,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應當考慮我國各級政府采購實際情況,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統一性,又要有靈活性。與確定集中采購目錄一樣,各級政府的職能不同,采購規模不同,采購對象結構不同,采購范圍也不盡相同。如中央一級政府肩負著國家宏觀調控職能,財力充足,機構規模龐大,大型投資項目較多,限額標準可以定得高一些。
至于制定限額標準的具體參照依據,在采訪中以廣東省韶關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譚俊為代表的多位受訪者均表示,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制定應首先考慮當地的財政情況,即財力。在此基礎上,東部某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補充道:“還應參考該地的政府采購業務量和采購成本。業務量較少的,限額標準可以低一點,反之則可以高一點;而完成一次采購需要花費多少人力物力財力,也應被考慮進去。”
徐煥東則從規范集中采購范圍的角度出發,建議相關部門根據現實情況,對中央、省級、市級、縣級等不同行政級別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出臺法定參考范圍,在實際操作中可允許一定范圍內的上下浮動。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限額標準越低,采購范圍越大,但也不能盲目地、不講求科學發展規律地擴大采購范圍。”原黑龍江省大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莊永久分析道,因為采購范圍擴大與否,和當地政府采購管理水平、執行能力密切相關,應該本著科學的原則,隨著客觀條件的發展,逐步降低采購限額標準,擴大采購范圍。
“當然,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高還是低,其實并不是本質問題。我認為最根本的是,應該將所有采購活動都納入政府采購管理,在具體操作中,可依照大額、中額、小額等不同采購額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徐煥東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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