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進一步完善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
財政部進一步完善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
通用機全部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用于科研、測繪、檢測等業務工作的專用機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
本報訊 記者王珅報道 財政部日前發布通知,對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補充,完善了通用和專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的配置標準,對試點工作的執行作了進一步明確。
于日前印發的《關于完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財辦庫[2012]34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中央部門要強化對本部門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管理。
通用辦公臺式計算機、打印機全部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用于科研、測繪、檢測等業務工作的專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也要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通用辦公用機的經費標準要嚴格執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費預算標準(試行)〉的通知》(財行[2011]78號)規定,超過預算標準購買的專用機經費預算要經預算主管部門核準同意。《通知》強調,通過協議供貨方式購買的通用辦公和專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數量要控制在本部門上年購買同類品目總數的10%以內。
在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的配置標準上,《通知》要求,各中央單位原則上應當執行財政部制定的基本配置標準,確有特殊需要的,可制定本部門統一執行的通用和專用臺式計算機、打印機配置標準,但應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通用機配置標準應在《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配置說明》(以下簡稱《配置說明》)中對應檔次的技術指標口徑基礎上調整確定,原則上1年內保持穩定;專用機配置標準應按《配置說明》中對應的指標口徑調整確定,同時要明確預算金額上限,但不得指定具體的品牌、型號,相關指標不得具有不合理的排他性。
此外,中央單位單次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預算總金額分別在50萬元、30萬元以上的,可確定本次批量采購的配置標準,但配置標準和經費預算也應符合上述要求。個別單位批量購買主機、顯示器等計算機組件的,可以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其配置標準應與《配置說明》中相應檔次的技術指標口徑相一致。
《通知》要求,各中央單位應根據當次中標結果,及時與中標供應商或代理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不得拖延或拒絕驗貨。
《通知》還要求,各集中采購機構要定期修訂《配置說明》并抄送財政部,要結合市場行情和產業發展狀況,確定當期臺式計算機、打印機合理的技術、服務指標要求,采購不超過預算標準的高質量產品,努力實現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購目標。
在對中標供應商交付產品的管理上,《通知》指出,各集中采購機構應對上次中標供應商提交的驗收單情況及各中央單位書面反映的中標供應商服務情況進行匯總,經綜合評分后作為下輪評標活動的評價因素。可在每次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中標供應商的交付產品在總數量5%的比例內進行質量抽查。凡產品質量達不到有關國家規定標準或者不符合響應文件承諾的,要向中標供應商追究賠償責任。
根據《通知》,財政部將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監督管理。將相關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納入對各集中采購機構的定期考核業務范圍。對中標供應商虛假承諾或拒不按合同履行義務的行為,根據各集中采購機構提供的對有關中標供應商質量及服務情況的報告,按照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規定嚴肅處理。對中央部門及下屬單位規避批量集中采購試點、拒絕驗貨及拖延付款等行為,適時進行批評處理并予通報。
2011年6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試點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1]87號),要求自當年7月1日起,中央單位采購的臺式計算機和打印機全部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試點范圍。
《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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