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項目應納入政采制度管理
新十年 新思維
制度
過去10年,以《政府采購法》為統領的政府采購制度體系完成了由單一管理目標向多元化政策目標的蛻變;未來10年,政府采購制度該走出一條怎樣的發展之路,才能為改革提供更大的引擎?
屠新泉
政采制度改革應與預算、行政、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體制改革相適應。
重大投資項目應納入政采制度管理
對外經貿大學國際招投標與政府采購研究中心副主任 屠新泉
政府采購的含義有兩個方面,一是一種行為,二是一種制度。作為一種行為,政府采購包括所有政府及政府控制或影響的部門所進行的全部采購,但作為一種制度,政府采購制度所涵蓋的范圍并不包括全部政府采購行為。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涵蓋范圍過小,特別是《政府采購法》約束的主體和行為都很有限。因此,未來政府采購制度發展的趨勢必然是不斷擴大其涵蓋范圍。
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步伐應與預算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相適應。從現階段來看,這4項體制的改革都在進行中,還沒有非常明確的定論。因而政府采購制度的大幅度改革時機尚未成熟。但是全口徑預算、大部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等都已經醞釀多時,總體方向已經基本確定,因此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也必須未雨綢繆,配合上述各項制度改革的進展,及時邁出新的步伐。
具體來看,政府采購制度覆蓋主體范圍的擴大將是大勢所趨,特別是國有企業、國家投資重大項目等應當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管轄。但是,這種擴大必須考慮到不同主體的差異。即政府機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在性質、目標、采購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異,不能對所有主體套用相同的制度。例如,政府機構的采購應更多強調資金節約、公平性和透明度;而公用事業領域的國有企業則有更多的公共屬性,政府采購制度應當將其納入管轄范圍,但是也應與政府機構有所區別,因為這些國有企業仍有一定的經營指標,而且企業采購更關注效率。事業單位的情況同樣如此,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
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必須考慮政府采購國際化的大背景,《政府采購協議》的擴大、新申請加入成員增多以及區域貿易協定中政府采購規則的強化,都表明政府采購市場的一體化已經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國際規則的制約,客觀評估政府采購對于國內產業發展的作用,制定合理、有效的支持國內產業的政府采購政策。同時,要堅持互惠原則,積極參與政府采購一體化規則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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