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代理機構實行“專崗專人”
無錫:代理機構實行“專崗專人”
本報訊 記者陳昂報道 今年,江蘇省無錫市財政局首次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工作人員提出執業要求,代理機構應保持專職人員相對穩定,項目負責人備案后1年內不得擅自調整。
無錫市日前發布的《無錫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當代理政府采購項目時,代理機構應按《暫行辦法》規定在專職人員中確定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到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業務。
據無錫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華靜嫻介紹,近年來,財政部、江蘇省財政廳先后出臺辦法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但都側重于對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延續和變更,對如何督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政府采購執業行為則較少提及,只是籠統地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到當地備案,接受屬地監管。鑒于完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制度,促進全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執業的需要,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無錫市制定并出臺了《暫行辦法》。
根據《暫行辦法》,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才能任職登記備案的專職人員和項目負責人,條件主要包括:專職人員應具有法律、經濟和技術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具有完成采購文件編制和評審活動組織等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能力等;項目負責人應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法律、技術和經濟方面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最近3年內承擔過相應品目的政府采購項目等。
專職人員還需要完成業務專業培訓課程和學時,考試合格者由無錫市級監管部門在政府采購培訓證書上予以記錄。無錫市市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將在每年四季度組織業務專業培訓考試。業務專業培訓考試范圍包括國家、省、市現行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制度辦法、政府采購實務等。
據了解,《暫行辦法》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操作規程及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也給出了明確的要求,代理機構應按照不相容職務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學設置相關內部機構,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操作規程及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中的崗位設置、職責分工、流程管理、風險控制、監督和制約機制,并落實到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中。此外,代理機構應按照擬制、內審、審定的流程,制訂并落實內部采購文件編制審核制度,明確采購文件編制中項目負責人、內審人和審定人職責。
對代理機構的考核以及對其不良行為的處理,《暫行辦法》要求,由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實行記分考核,采取日常監管記分和專項檢查記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記分分值按照代理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分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檔。比如,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指派非專職人員從事無錫市政府采購事宜的,一次記3分。
據了解,自財政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以來,無錫市轄區內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數量快速增長,目前已達到16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已逐漸成為該市政府采購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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