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村集體中小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
淺議村集體中小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
隨著國家“三農”政策貫徹落實和新農村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大,國家對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的投入不斷增加,農田水利、飲水工程、地質災害等中小型建設項目日益俱增。人民群眾對這些涉及切身利益的經濟活動也日益關注。為加強對這些項目的投資管理,必須加強對農村中小型建設項目的監管。規范項目實施行為,嚴格工程招標行為。目前,很多地方都以鄉鎮財政所為依托,陸續成立了農村綜合招投標中心,建立了招投標制度。工程的招投標作為工程建設過程的重要環節,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工程的造價、質量和進度。為確保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及村集體資金得以有效運用,鄉鎮財政部門應當拓寬監管范圍,加強工程建設管理過程的監督管理工作。因此,鄉鎮財政部門必須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全過程,實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同步監督。
一、村集體小型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的事前監管
(一)招投標范圍的監督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在30萬元以下(各地可根據不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的建筑、基礎設施配套工程、鄉村道路、農田水利設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益事業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因此,監管人員應當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具體規定,結合工程特點、技術專業化要求及項目管理水平,認真審核需進行招投標工程的范圍,杜絕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從而規避招標行為的發生。招標項目的業主或責任單位不得將一個單項工程分解成多個小項目進行招標。同一業主同一時期的多個同類型項目的總金額或一個招標項目的金額達到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必須在縣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招標。
(二)工程招標條件與方式的監督檢查
審查建設項目的立項情況,查看項目是否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是否獲得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是是否有項目業主或責任單位,是否有項目資金或資金來源,項目地點、內容、要求是否明確,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方式是否已獲得鄉鎮政府的批準;查看工程場地的征用、拆遷等準備工作是否完成。我國招標有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公開招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邀請招標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參加投標競爭。監督檢查人員應注意公開招標的工程公告、范圍、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公開招標的工程是否違規進行邀請招標;符合邀請招標范圍的工程是否履行了相應的審批手續等。
(三)投標主體的監督檢查
投標主體包括依法成立并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依法組成并有合伙協議的合伙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規對投標人資格有要求的,按法律法規要求執行。投標單位資格預審主要審查投標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投標資格,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施工質量,技術裝備如何,是否具備優良的施工業績和安全生產記錄,企業信譽如何等。招標人認為需要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的,應在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審查內容及標準。在開標后評標過程中由評標委員會共同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和認定。招標人不得在接受投標報名時以報名人不符合投標人資格為由,拒絕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報名。
(四)標底的監督檢查
標底是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咨詢機構代為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審定的招標工程預期價格。首先,要審查標底的計價內容、承包范圍,審查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及其他有關條款;其次,審查標底是否考慮到招標工程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招標工程范圍等特征因素,是否適應建筑材料采購渠道和市場價格的變化,是否與建設單位目標工期和質量要求相一致;再次,針對不同的編標方法,采取不同的方法作進一步地審查,采用工料單價法編制的標底價格;最后,采用綜合單價法編制的標底價格,主要審查工程量清單單價組成分析、人料機價格、間接費、現場經費、預算包干費、利潤、稅金等。
二、招投標工作的事中監督檢查
(一)開標工作的監督檢查 主要審查開標是否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是否有違反規定,存在暗箱操作現象,開標時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各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是否按規定當場宣讀,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是否加蓋投標人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簽字),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效,投標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是否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等。
(二)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
招標人和投標人應保證評委依法獨立評標,不得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評委應獨立發表評標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評標過程應保密;評標過程應有文字資料記錄。評標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審查評委抽取和組成是否合法,評委是否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評委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是否保密,評委是否熟悉評標標準和方法,廢標理由是否成立,對投標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評標方法是否與招標文件規定相一致,評委評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依法推薦中標候選人等。
(三)定標工作的監督檢查
確定中標人的主體必須是招標人,招標人應依法確定中標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影響招標人依法確定中標人,招標人必須在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3日內確定中標人并發同中標通知書。定標審查主要審查定標的程序、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切實做到優價中標,是否存在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現象,是否存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與投標人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等。
三、招投標工作的事后監督檢查
(一)合同簽訂的監督
監督檢查發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有否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行為,合同的基本內容是否完整、規范、合法、有效,承包人是否按照約定遞交履約保證,有無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現象,合同的登記、備案工作是否符合規定。
(二)合同履行的跟蹤審查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檢查,其中對變更和簽證的審查是跟蹤審查工作的重點。主要審查:變更和簽證的理由是否充分,情況是否屬實,計量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全,資料是否完整,與合同有無沖突;對于變更金額較大的,重點跟蹤到施工現場,詳細了解現場情況,走訪合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項目部進行復核。同時,規范索賠程序和權限,建立項目索賠預警系統,對索賠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詳細復核,在深入分析和調查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補償原則,并使之規范化,標準化。
加強農村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審查工作,有助于構建全方位監督體系,實施全程同步監督檢查,形成系統的監督體制和機制,對規范農村中小型建設項目施工行為,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杜絕資金的浪費、損失,保證建設資金合法使用,促進農村集體經濟更快更好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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