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審查為何這般難
編者按:
“合川垮床案件”刺中了政府采購過程中供應商資質審查的軟肋,以致釀成悲劇;某項目投標文件的公章印鑒真偽真假難辨,讓集采機構陷入被動……這些發生在政府采購實踐中的事件和案例,無不發人深思。本期“以案說法”將關注供應商資質審查難題。
■本報記者吳敏
日前,四川省合川區法院對“合川垮床案件”作出了判決,3位不誠信供應商鋃鐺入獄。雖然案件暫時畫上了一個句號,但圍繞該事件的討論和反思仍在不斷地深入。該事件自發生至今,《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一直進行追蹤報道,發現該事件與采購程序的合法性并沒有多大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對供應商資質的審查。該事件因而也帶出了幾個疑問:供應商資質到底該由誰來審核?集中采購機構是否有能力甄別?對于這些問題,該案件的當事者和業內人士是如何看待的呢?
供應商資質判定是關鍵
在“合川垮床案件”判決結果正式公布以后,記者第一時間連線了合川區財政局國庫科科長粟林玲。粟林玲認為,該事件的根源主要是在供應商資質的判定上。
從公布的案情來看,2009年5月,被告人吳某在得知合川區政府采購中心為區教委采購學生木床的信息后,借用他人資質參加了招標。在沒有被有關部門查出來的情況下,吳某順利中標,從而導演了一出“披著羊皮混入羊群”的真實劇情。
粟林玲提出,《政府采購法》并沒有規定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和執行機構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對這些資質進行審核的權利。而且,在投保人提供的資質都是“真品”的情況下,政府采購的監管方和執行方很難去判定這些資質是否屬于投保人本人。
那么,該案中是否因為在標書中沒有明確學生床的規格,從而導致供應商鉆了空子?粟林玲告訴記者,在標書中明確規定了床的規格,并且在招標會現場對床的材質進行了明確說明,同時征得了投標供應商的認可。為了保證質量,區教委和采購中心還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床。供應商提供的樣品床也完全符合標書規定。出人意料的是,供應商在交貨時卻提供了不合格的產品。
交貨過程中,采購人是否進行了必要的驗貨手續呢?粟林玲告訴記者,雖然區教委是統一購買的,但是接收方是學校。當時供應商直接把不合格的床拉到了學校。但是學校見床身單薄,就拒絕了驗收。
沒有通過驗收的床被學校臨時堆放在了操場上。眼見開學時間即到,沒有學生床,學校只能暫時讓學生打地鋪。此后,學校將這種情況及時反映給了區教委,區教委也積極同財政局和采購中心溝通協調。為此采購中心還特別組織了兩次協調會,要求供應商對床的質量問題進行整改。粟林玲介紹說,供應商吳某表示同意整改,但一拖再拖,最終導致了事件的發生。對此,區財政局按照法定程序對供應商進行了處罰,沒收了供應商的保證金。
粟林玲認為,該案件并不是政府采購的過錯,并且在政府采購過程中,供應商借用他人資質參加投標,但所有手續都是合法的,對此,評審委員會、政府采購監管方、執行方和采購人都無法去甄別。
誰來審查供應商資質
供應商居然能用借來的資質通過了政府采購的嚴格程序。這到底是誰之過?究竟該由誰來負責審查、甄別供應商資質?業內相關人士的看法并不一致。
北京遼海律師事務所主任谷遼海認為,雖然《政府采購法》并沒有特別細化規定政府采購中心應當審查供應商資質的真偽,但是,作為政府采購專門的執行機構,政府采購中心與社會代理機構的區別就是應當對供應商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而且,當出現問題以后,采購監管機構和采購執行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江蘇省某政府采購中心工作人員稱:“我是學法律的,也做了很多年政府采購實務,但是法律上并沒有規定采購中心有對供應商資質進行審查甄別的權限和職責。就我們過往做法而言,當發覺某個供應商可能有問題的時候,就會直接告知該供應商,如果不誠信,就會受到罰款、取消參與政府采購的資格等處罰,有些造假的供應商比較識趣就自己退縮了。在審查供應商資質的問題上,政府采購中心的任務只有告知,主要還是靠供應商自身的誠信。甄別供應商的資質真偽只有公安機關通過司法鑒定的途徑才能確定。”
河南省鄭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蘇志浩也表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執行部門對于審查供應商的資質只是形式上的審查,比如讓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營業執照、法人授權委托書等等。特別是像本案中這樣的借用資質更加不好審查,因為用于投標的資質本身都是真的。”
甄別難成為最大問題
對于供應商資質真偽由誰來審查,業內沒有共識,那么政府采購部門是否有能力去甄別供應商的資質呢?
某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告訴記者:“雖然甄別供應商的資質很重要,但是甄別難度特別大。以我們的經驗,供應商資質其實一般都是由評審委員會的專家甄別,就政府采購中心而言,很難有能力去甄別這些供應商資質的真假。”蘇志浩也持有相同的觀點:“采購辦和采購中心基本沒有能力去甄別供應商是否存在資質造假或借用資質的行為。”
既然采購監管部門和采購執行機構都沒有能力去甄別供應商的資質,那么該如何防范供應商的資質造假行為?蘇志浩認為:“如果發現供應商借用別人的資質或者用假資質投標,就應當把該供應商計入黑名單,同時將連帶企業也列入黑名單,并將這些黑名單報到相應的社會信用管理機構。只有加強了供應商的信用建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床垮垮’案件再次重演。”
案情鏈接
2009年5月,被告人吳某在得知合川區政府采購中心為區教委采購學生木床的信息后,借用他人資質參加招標并順利中標。之后,吳某與姚某、唐某簽訂協議,約定唐某、姚某各生產學生木床1200組,每組木床價格230元,并約定質量規格與樣品一致。
為達到賺錢目的,唐某、姚某共謀縮短床的尺寸規格和選用劣質木材進行生產。在交付給吳某時,吳某明知木床存在嚴重問題,仍將2114組學生木床分別運送到15所學校,學校見木床有質量問題,就未讓學生投入使用,而選擇了讓學生打地鋪。此事后來經過媒體曝光,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介入調查。
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該案提起公訴后,2010年12月20日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吳某等3名責任人7年至1年零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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