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研對象不具備代表性
調研對象不具備代表性
上海金融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章輝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主要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5種方式。而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5條的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但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可見,協議供貨屬于公開招標方式。《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調研報告》中的樣本來自4省份協議供貨方式采購的商品及其價格,也就是說樣本僅針對政府采購方式中的某一類特別方式,顯然不具有代表性。
其次,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以來,實踐中確實存在部分產品采購產品價高的現象,不僅如此,還有諸如超預算采購、采購周期長、采購程序繁瑣、采購中地方(行業)保護、售后服務差、串謀與勾結等現象。對此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但不能因噎廢食,不能否定已被國外200年來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購制度,而恰恰說明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設需要進一步完善,并且相關的公共財政制度建設,如部門預算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都要相應及時跟上,才能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制度的效用。
最后,政府采購不同于私人采購。私人采購可以依據單一的價格取向,但政府采購來自于財政資金,其功能是一個涵蓋多維目標的功能體系,這些功能在經濟、社會和政治的不同層面甚至同一層面內部都有不同表現形式。因此,政府采購也通常成為財政政策實施的有效杠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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