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質量將有“規”可循
空氣質量將有“規”可循
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4月1日起正式實施
本報訊 日前,經天津市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公布,并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針對的7類公共場所包括商場、書店、寫字樓;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體育館、游泳館、健身室;影劇院、音樂廳、歌舞廳;賓館、飯店;醫院、學校、幼兒園;應當納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場所。
根據規定,公共場所使用的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具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規定》明確,經營性公共場所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對于裝飾裝修后的校舍、幼兒園,在使用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予以公示。對不符合空氣質量標準的校舍、幼兒園,嚴禁使用,經整改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此外,公共場所使用單位還需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
此外,從2013年4月份開始,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而繼續使用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室內空氣質量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室內空氣質量管理檔案制度的;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未按照規定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清洗消毒或檢測、衛生學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風設施設備的;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檢查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耿丹丹)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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