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訴 代理機構首當其沖
被投訴 代理機構首當其沖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在政府采購投訴(舉報)中,成為被投訴人,代理機構往往首當其中。
近日,記者對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欄(以下簡稱“財政部公告欄”)中的信息進行統計后發現,2012年財政部處理的投訴(舉報)案共23起,其中采購代理機構為被投訴(舉報)人的有10起,占到50%以上。
為什么代理機構會成為投訴舉報的主要對象?他們因為什么而遭遇投訴舉報呢?
代理機構成投訴主要對象
記者統計發現,在10起代理機構為被投訴(舉報)人的案件中,社會代理機構與集中采購機構各占5起。在5起社會代理機構為被投訴(舉報)人的案件中,有3起被駁回,另外2起責令采購人重新組織采購。從2010年至今財政部公告欄發布的所有信息顯示,社會代理機構為當事人的有效投訴(舉報)案共8起,其中1起為天津市泛亞工程機電設備咨詢有限公司被舉報未在法定期限內答復質疑,被通報批評。
2012年,《中國政府采購報》曝光臺欄目共發布70條信息,其中有1條內容為對社會代理機構的處罰。從2002年至今的全部147條曝光記錄中,有7條是關于代理機構的處罰。
根據處罰內容來看,記者發現,社會代理機構被投訴(舉報)的原因大致有3種:一是招標文件不嚴謹,二是違規操作,三是投訴(舉報)人對代理機構的質疑結果不滿意。其中違規操作占多數。
代理機構應堅持法律底線
對于上述統計結果,有業內人士認為,這與社會代理機構是市場化管理有關。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表示:“社會代理機構不同于行政事業單位,監管部門只能依法管理,而不應當像管理下屬單位那樣對其提出各種要求。”
而北京某代理機構老總王先生則認為,這個統計結果比他想像中的要好。
對于代理機構常常與采購人一起被投訴(舉報)的現象,有代理機構表示委屈不少。“其實有時候我們也很無奈,招標文件里的條件都是采購人提出來的。”一家社會代理機構負責人向記者抱怨道。這家公司不久前因招標文件出現明顯參數錯誤而被當地監管部門處罰。
那么代理機構該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呢?記者發現,有一些地方政策其實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雙方的責權做出了說明。例如北京市政府采購代理合同模板中寫明,采購代理機構有義務向采購人單位普及法律要求,如果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建議,而采購人未采納,則責任在采購人方。
國信招標集團總工程師荊貴鎖提醒道,采購人和代理機構雙方的權責,一定要在現有法律基礎上進行明確。
代理機構心中要有一桿自我評價的秤
王先生表示,行政處罰對代理機構而言,殺傷力極強。
“代理機構一旦被罰,可能整個地區內的采購人都不會再選用這家代理機構了。在有的地方,一定時期內,采購人選擇被罰過的代理機構時,還需要向監管部門提交充分的理由。如果被停業整改,更是致命。”王先生說。
北京市某區縣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其實不少供應商明知道問題出在采購人一方,但是不敢得罪采購人,就拿代理機構“開刀”,這種情況也不少。
江蘇省設備成套有限公司政府采購分公司經理周忠壽表示,質疑投訴是供應商的權利,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文件編制和采購組織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盡可能做到滴水不漏,這樣才能有效防范質疑投訴中的風險。
荊貴鎖則就“質疑答復不滿意”這一原因入手,分析道:“這一環節的根源在于代理機構處理供應商質疑時出問題了。如果在這一環節跟供應商進行有效溝通,就可以減少風險。代理機構應在接到供應商的投訴時認真處理案件,與投訴方、監管方和評標專家保持暢通交流;在做出質疑答復結果后,要向相關當事人耐心解釋如此處理的原因。但凡來投訴的供應商,誰都是有點兒委屈的。代理機構如能妥善處理供應商的委屈,也能避免自己被投訴舉報。”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二部副部長秦志龍表示,有投訴不一定有問題,沒有投訴不一定就沒有問題。“如果代理機構完全依法行事,就應該有不怕被投訴(舉報)的底氣。而項目沒有被投訴也不能說明就沒有問題,代理機構負責人心中應該有一桿自我評價的秤。”秦志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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