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受罰就該全國“禁賽”
一地受罰就該全國“禁賽”
■ 李文仲 郝曉鑫
《中國政府采購報》近日刊發題為《一地受罰是否全國“禁賽”》的文章。該文涉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地域范圍問題,即若某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某公司作出3年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決定,則該公司除了不能在該地人民政府管轄地域范圍內參與政府活動外,能否在該地之外的其他地區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筆者認為,一地受罰,就該全國“禁賽”。也就是說,無論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屬于縣級、省級或是國家級,受罰供應商均不得參與全國范圍內的所有政府采購活動。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政府采購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發生的政府采購活動,統一按照該法規定進行。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依據《政府采購法》作出,從立法本意及適用邏輯上來說,在沒有例外情形時,該決定只要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并生效,其效力應當及于《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二是政府采購政策和市場是全國統一的,某公司只要符合《政府采購法》及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無論其注冊地或實際經營地在何處,均可以參與全國范圍內的任何一個政府采購項目,與之相對應,一旦其被剝奪參與資格,則應當被禁止參與全國范圍內的任何一個政府采購項目投標活動,而不論政府采購活動組織者所在區域或行政級別。
三是從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權屬性來看,根據《政府采購法》第13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83條,政府采購遵循的是與財政預算相對應的條塊結合、分級管理、屬地管轄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中,各級財政部門是獨立主體,相互間不存在上下隸屬或行政領導關系,都有權依法獨立作出處罰決定,也就不存在下級部門處罰決定是否適用于上級部門的問題。
四是從行政處罰的救濟程序看,處罰決定作出前,某公司可以進行陳述、申辯,處罰生效后仍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甚至可以上訴、申訴,而這一救濟體系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設置,每個環節的決定都有法定效力,與之相應,行政處罰的效力也應及于全國。
值得一提的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某公司是被縣級財政部門處罰,其他地區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則無法知曉處罰實事,也就不能及時取消其投標資格。對此,筆者認為,這是處罰決定的實際執行問題,而并非是否應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條件。要妥善解決此問題,首先,要求處罰機關充分履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義務,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處罰信息,實現信息公告范圍最大化。其次,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在同一個地區或行業,供應商之間相互了解程度較高,加之存在競爭關系,一旦某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其他供應商能夠及時發現并提起質疑、投訴或舉報。最后,一旦某公司隱瞞被處罰的事實參與投標活動,將被視為不合格供應商,并從重處罰,以增加其違法成本,打消其僥幸心理。
(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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