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市場主體須提供信用記錄
近日印發的《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提出——
政采市場主體須提供信用記錄
本報訊 記者馮藝報道 今后,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將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聯合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將相關市場主體所提供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其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守信者,應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失信者,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嚴格落實失信懲戒制度。
關于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制度規范,《意見》明確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等行政管理事項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同時,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履職需要,研究明確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和運用規范。
此外,《意見》還對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切實發揮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作用、充分發揮征信市場在提供信用記錄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斷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等4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意見》提出,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是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基礎性工作。對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產品質量、醫療衛生、工程建設、教育科研、電子商務、股權投資、融資擔保等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點領域,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率先推進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同時,《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工作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通過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的聯合應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據悉,按照《意見》要求,各地區將要對本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形成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完善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加快推進行業內信用信息互聯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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