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廢止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廢止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辦法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報道 國家發展改革委擬廢止《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2]1980號),理由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擬廢止和修改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有關部門1979年至2012年頒布的129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規章7件,規范性文件122件;擬廢止的123件,擬修改的6件。《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3]857號)被列為擬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理由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于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發生的各類招標代理服務的收費行為,規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并以中標金額多少分別明確了貨物、服務、工程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
此外,《電力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電力工業利用外資項目設備國際招標采購暫行辦法》因“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不一致內容較多”而擬被廢止。《電力主機設備合同范本》、《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因“根據《合同法》已逐步實現市場化,文件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而擬被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是為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要求,對現行有效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后發布征求意見公告的。廢止理由為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符合職能轉變方向的有32件,廢止理由為行政許可項目、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有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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