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是政府采購利益的守護者
工作中來·采購人的權利與約束 ①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利益的守護者
■ 彭時明
采購人是由《政府采購法》界定的特殊的市場主體。其市場主體地位決定了采購人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享有獨立的、自主的、完整的民事權利。采購人的權利是法人權利,與其承擔的責任密切關聯,由《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和約束。
由于政府采購具有公權背景,涉及公共利益,所以采購人的權利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法人權利,其邊界應該更清晰,受到的約束應該更嚴格。
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人是采購活動的主導者,是政府采購利益的承載者和守護者,對采購項目負首要責任。采購人的每項權利背后,都對應地承載著一項義務,擔負著一份責任。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至少擁有下列權利:
權利一:提出采購需求,確立采購項目和申請核準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項目源自采購人為了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實現目標而產生的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需求。采購人有權提出采購需求,向財政部門申報立項。其采購需求在滿足職能或工作需要的同時,還應當滿足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的實現。
采購人有權依據采購項目情況,按照法定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擬定采購方式并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申請核準。(參見《政府采購法》第2條、第8條、第9條以及第3 章)
權利二:自行或委托制定項目要求、編制項目預算
項目要求和項目預算,是采購項目立項審批所必須具備的基礎條件。
在工程建設項目中,提出項目要求(設計)和編制項目預算需要相應的資質,采購人通常沒有相應的資質,因此將設計和預算編制委托給專業的設計和造價咨詢機構承擔。貨物和服務項目則不同,其要求和預算目前多由采購人自行編制。由于國家對貨物和服務沒有制定統一的定額和標準,采購人大都不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不掌握行業動態、技術走向和價格行情,在制定項目要求和編制項目預算時,往往依賴特定供應商所提供的參數和價格。
筆者建議,對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采購人宜采用工程采購的做法,只行使方案比選與決策的權利,而將市場調查、技術遴選、價格評估和方案編制等事務委托給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機構。采購人通過對咨詢成果做比選決策,行使制定要求和編制預算的權利。(參見《政府采購法》第19條)
權利三:自行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采購人自行采購,必須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條件。采購人具有行政或事業性質,依照職能管理采購項目。但采購標的物的專業屬性和組織采購活動的專業能力,通常并不在采購人的職能范圍內。相對具體的采購人,大多數政府采購項目是偶發的,采購人沒有機會、也沒有責任建立專業的政府采購隊伍,很難具備法定的自行采購條件。所以,自行采購多為特例。
采購人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被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資格,具有與采購項目相應的資質等級。采購人的部分權利,可以授權代理機構代為行使。(參考《政府采購法》第18條、第19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民法通則》第64條)
權利四: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自行選擇,是指采購人按照自己的意愿,獨立自主地選擇采購代理機構。這是采購人的一項基本權利。采購代理對采購質量、效率、過程和結果有重大影響,采購代理行為的后果由采購人獨自承擔或連帶承擔。采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未因委托而發生轉移。
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代理機構都是違法的。但法律并未對指定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制定罰則。反過來講,采購人接受這種指定并不違法,只是指定人并不為代理過程、結果和代理的違法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應當以能力、信譽和服務為導向,不應當以關系和利益為導向。(參考《政府采購法》第19條)(待續)
(作者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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