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是政府采購結果的承擔者
工作中來·采購人的權利與約束 ②
采購人是政府采購結果的承擔者
■ 彭時明
(上接2013年7月16日第4版)
權利五:制定、修改和變更采購活動規則
政府采購活動是采購人與供應商締結政府采購合同的程序性過程。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發起者和組織者,是采購結果的承擔者,當然是活動規則的制定者。制定采購活動規則是采購人的專屬權利。采購活動的規則以采購文件的形式確立,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詢價文件、談判文件等。《政府采購法》沒有規定采購文件的審核備案制度,采購人對招標文件負完全責任。
制定活動規則,編制采購文件,是一項涉法性很強的工作,也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采購人可以將這項工作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和專業能力的采購代理機構承擔。需要特別一提的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文件征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筆者認為,2004年實施上述管理辦法時,我國還沒有建立專業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認定制度,采購人的采購活動缺乏專業的政府采購咨詢服務機構的支持,允許采購人就招標文件征詢供應商的意見有其現實合理性。但2006《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實施后,采購人就招標文件征詢供應商意見的做法與公平性的沖突便凸顯出來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此外,對于已經發售的采購文件,采購人有權修改和變更。修改與變更必須以公告方式公開發布,同時用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已經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布文件,規范和約束采購人制定和修改采購活動規則的行為,但不宜對具體條文的制定或修改直接參與意見。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60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8條、第21條、第27條、第28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2條)
權利六:對采購代理機構取消委托
被委托的代理機構,其專業能力、行為方式、服務水平和誠信評價等不能滿足采購人要求時,采購人可以單方面取消委托代理合同。由此產生的后果,因采購人之責而給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采購人應當給予賠償,因代理機構故意或重大過失給采購人造成損失的,采購人有權要求賠償。
(參考《民法通則》第69條,《合同法》第410條、第406條)
權利七:依法組建和參加評標委員會
采購人有權根據采購項目的性質,決定組成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專家的專業類型,有權選擇抽取評標專家的范圍,有權參與抽取評標專家,有權對抽中的評標專家做回避情形審核,有權派出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采購人代表可以由非采購人單位的人員擔任。采購人有權決定不派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
(參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4條、第45條、第46條、第48條)
權利八:接受報名和審查報名人資格
接受供應商報名,審查報名人資格,是采購人的基本權利。供應商的報名情況和資格符合情況,是采購人衡量招標條件是否合理、供應商響應是否達到預期的重要依據,是保證采購活動順利成功的必要環節。同時,采購人承擔對報名供應商數量和名稱保密的義務。
目前,一些地方以防范信息泄露的名義剝奪采購人的上述權利,而事實上,該項權利的剝奪并未免除采購人相應的義務,采購人依然要為采購結果負責。
(參考《政府采購法》第22條、第23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6條)(待續)
(作者單位:海南菲迪克招標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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