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高校“三公”等信息公開被遺忘
法規已明確,中央在督促
人民日報:信息公開,公共企事業單位須照辦
徐雋 吳天添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陳建華攝(資料圖片)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5年多來,“政府信息公開”不斷地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也體現在行動中,信息公開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當幾乎所有的目光都投向政府的信息公開時,還有另一個角落卻常常被遺忘——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
被遺忘的角落
《條例》生效五年有余,政府信息公開已見成效,但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多數還在沉睡中
2012年3月,北京市民劉巍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兩度提交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一卡通IC卡的成本明細、押金的利息數額、用途等信息,而一卡通公司并未對該申請進行答復。之后,劉巍又分別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至今仍未得到解決。
這一事件曾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很大原因在于一卡通押金高達8億元。如管理不當,容易為腐敗留下空間,因此公眾希望了解相關信息并進行監督。事實上,這一信息的公開具有明確的法定依據?!稐l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早在2008年5月,《條例》實施之初,北京大學法學院王錫鋅、沈巋、陳端洪三位教授,就曾經向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首都機場高速公路的收費依據、去向等信息。這是國內較早的申請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案例,所依據的同樣是《條例》第三十七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這一名詞對公眾來說并不陌生。醫院、高校、暖氣公司、電力公司……很多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單位均在此列。但是,很少有人意識到,這些單位在信息公開上,承擔著與政府相似的義務與責任。
相對于政府的信息公開,公眾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關注力度稍顯疲軟。以信息公開申請為例,時常有公民向政府部門發起信息公開申請,數量也呈逐年增加趨勢,而向公共企事業單位發起信息公開申請的則寥寥無幾,訴訟領域更是如此。
而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狀況堪憂。以教育信息公開為例, 2013年1月,上海交通大學研究生雷闖向全國113所高校遞交“三公”經費的信息公開申請,僅有1所高校進行了公布。此前,中國政法大學2011年發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開觀察報告》顯示,112所被評估的高校中,只有43所得分達到及格水平,資金使用管理、收費項目依據等信息公開問題尤為突出。
公開為何成難題
社會關注不足、自身意識不強、公開觸動利益、政府監管不力,使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情況不佳
高校“三公”、一卡通押金、機場高速收費,這些個案只是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冰山一角,但卻折射出不少問題。
公眾關注政府的信息公開,體現的是對公權力的約束和監督。而公共企事業單位,很多情況下扮演了“政府”的責任。“《條例》強調的公開,集中于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談道,“這些企事業單位承擔著法律規定或政府授權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壟斷著大量市場資源,同時與市民利益息息相關。這種公共性要求其應當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由此來看,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在法理層面與規范層面都有著合理明確的要求。但是,很多單位并未意識到自身這一角色,認為自己無需承擔“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觀念的淡薄直接導致了公開情況不佳。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難的原因有:不公開的背后可能蘊含著腐敗,信息公開會觸動某些人的利益;信息公開需要信息收集、處理、管理的支持,增加了工作成本,很多單位怕麻煩,因而有“惰性”;公共企事業單位與政府不同,其常常會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公開信息,而法律對此界定較為模糊。
另外,政府對信息公開慣有的抵觸、暗箱操作等問題,也“傳染”到了公共企事業單位。莫于川說,一些政府部門自身信息公開仍有不足,其下屬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信息公開也就在所難免。政府部門與這些單位存在著千絲萬縷的利益聯系,這些單位在提供公共服務中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而政府作為利益的享有者,也會對信息不公開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利益部門化”成為了阻礙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一個痼疾。
信息不透明,帶來了不少問題。在姜明安看來,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不公開導致的腐敗應當引起重視,部分高校領導因此落馬就是最好的例子。其次,此類單位通常具有壟斷地位,信息不公開,就沒有競爭與監督的壓力,不利于其改革與創新。而信息不公開所導致的消費者利益損失,并由此引發社會矛盾,也是值得關注的現實問題。“例如航班發生誤點,航空公司對具體原因和情況語焉不詳,會引發消費者的不滿,不僅謠言四起,還常有乘客做出一些過激的舉動,這都不利于社會安定。”姜明安說。
公開如何爬坡上坎
立法上,需要對公開的信息范圍作進一步明確;保障上,應當建立檢查、監督、問責的制約機制
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是法定義務,卻長期處于休眠狀態。這對公民權利的保障是一個挑戰。
7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其中第(九)項明確要求“推動以教育為重點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除了加大高校的招生及財務信息公開以外,還要逐步拓展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等。這一規定的出臺,重新點燃了社會各界對于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關注。
《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現行立法下,已不乏相應的“具體辦法”。從2008年11月起,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電監會、教育部等六部門先后出臺了6部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實施辦法,內容覆蓋了供水、供電、計劃生育、高校、醫療機構等8個領域。這些辦法都對《條例》第三十七條的內容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因此,立法不完善并不是公共企事業單位怠于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理由。那么,應當如何進一步推動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呢?
姜明安認為,推動此類單位的信息公開,必須多管齊下:立法上,需要對公開的信息范圍作進一步明確,減少類似“三安全、一穩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模糊概念。保障上,應當建立檢查、監督、問責的制約機制,除了司法審查,還可以發揮人大的作用。另外,輿論監督也是重要力量,公眾持續的關注和推動,會進一步促進此類單位的信息公開。
在莫于川看來,推動此類單位的信息公開,需要“抓典型”。在整體公開情況不佳、全面推進難度較大的情況下,需要 “樹典型”。“這就像一個‘滾雪球’的過程,首先把《條例》明確規定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抓好,由點到面,由易到難,逐步推廣。”莫于川說。
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宇是“一卡通”申請人劉巍的代理人。她表示,加強有關部門對公共企事業單位的監管力度,對于推動信息公開十分重要?,F實中,公共企事業單位常以“信息不存在”為由拒絕公開。但從實踐看,相應信息不可能不存在,例如資金的來源、去向等。如果真的不存在,則說明政府部門監管不力。
常言道,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只有讓陽光照進每一個角落,才會帶來最大程度的透明。公共企事業單位,不應當對法律規定和公眾需求無動于衷。
《 人民日報 》( 2013年08月21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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