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用規范提高采購文件編制質量
四川:用規范提高采購文件編制質量
該省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重點對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提出7項規范性要求
本報訊 記者吳敏 通訊員吳正新報道 在政府采購執行環節中,采購文件編制的公平性、科學性和合理性往往對采購結果產生直接影響。為牢固政府采購操作執行的基礎,近日,四川省財政廳針對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中所出現的常見問題,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對政府采購文件編制提出7項規范性要求。
據悉,《意見》在對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各個環節進行梳理和規范的基礎上,重點對政府采購文件編制進行了規范,包括招標文件范本使用、供應商資格條件設置、技術參數設置、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口產品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落實、政府采購合同主要條款應當具體等7個方面。“采購文件編制之所以成為《意見》提出的重點,是因為它是政府采購活動規范與否的‘根’。”四川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解釋道,《意見》中對采購文件編制所提出的7項規范性要求,主要致力于解決監管機構在審核采購文件時發現的諸多問題。
在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置上,《意見》明確,應當結合具體的政府采購項目確定,不得設置與政府采購項目沒有直接聯系的資格條件;除采購項目所涉行業有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外,不得以制造廠家的條件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的資格條件。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以滿足具體的幾家供應商參與作為衡量資格條件設置合法的標準。滿足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達到具體的幾家,而潛在供應商卻被排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設置的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或者變相作為評分因素。
針對采購文件中品牌型號、技術參數、性能指標的制定,《意見》提出,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明確規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購文件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等。采購文件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不得以供應商產品獨一無二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作為實質性響應內容,不得通過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設置逐項排斥供應商公平參與競爭,不得照搬照抄個別供應商產品的技術參數、性能指標。技術參數、性能指標要求的表述,除對于一些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等需要以非中文表述且不宜翻譯為中文的以外,應當采用中文。另外,采購組織單位在編制采購文件過程中,應當要求供應商在開標一覽表、報價函、產品清單等資料中標明投標(報價)產品是否屬于進口產品,并在采購文件中進行相關格式文本的設置等。
據悉,《意見》除了對采購文件編制作了詳細規定外,還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信息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中標(成交)通知書發放、政府采購履約驗收、供應商質疑投訴處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處理等提出了規范性要求。
《意見》將于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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