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嚴管代理機構從備案抓起
東莞:嚴管代理機構從備案抓起
本報訊 記者程紅琳報道 今后,廣東省東莞市將從代理機構備案管理抓起,前移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重心。
日前,東莞市財政局印發《東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計4章21條,從代理機構備案、執業和考核等方面明確對代理機構的監管。與該市此前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政策不同,此次《辦法》突出了對代理機構的備案管理。
對欲進入東莞市政府采購市場的代理機構,《辦法》明確了8個備案條件。除具備依法成立、處于正常經營狀態且3年內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外,《辦法》首次要求代理機構需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在營業場所、開評標場地及人員配置等方面,《辦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辦法》要求,代理機構參與相關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業務必須在東莞境內設有工商部門登記的總支或分支機構,在東莞境內設置有固定的營業場所、開標室、評標室、檔案室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且以上場所在備案時需提供產權證復印件及場所實地照片;同時,代理機構須具有不少于6名常駐東莞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專職人員不少于3名,并在總公司的專職人員清單內,而在此前的相關政策要求代理機構常駐東莞市的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3名。
此外,在執業和考核方面,《辦法》提出代理機構需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科學設置內部工作部門,加強員工教育培訓,建立內部經常性業務學習、總結交流等制度;對代理機構的考核將采取日常積分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據了解,目前東莞市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共20家。在代理機構管理方面,該市于2004年與2011年先后出臺了《東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及《東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管理辦法》,加上新出臺的《辦法》,將構建愈發完整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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