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中不應提供參考品牌
招標文件中不應提供參考品牌
■ 秦志龍
招標文件中能否提供產品參考品牌一直是頗有爭議的話題,不少人認為雖然在招標文件中提供了參考品牌,但只要明確不限于參考品牌即可。但筆者認為,招標文件中不宜提供參考品牌,即使每個產品提供多個參考品牌也是不妥當的,提供參考品牌于法無據、于情無理,理由簡述如下:
第一,于法無據。為撰寫本文,筆者查閱了《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政府采購協定》等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雖然文字描述上各有不同,但基本意思都是拒絕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參考品牌,招標文件中不得出現傾向性、排他性內容。
《政府采購法》第3條、第22條強調,政府采購應公平、公正,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而提供參考品牌違反了這兩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協定》對此規定更為詳細,在第10條中明確不應根據某個商標、專利、版權、設計、特定來源、生產商或供應商規定技術規格。
筆者認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參考品牌,實際上隱含了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盡管有人以《政府采購協定》例外規定除非沒有其他準確方法規定采購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采購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包含或對等品之類的文字為“擋箭牌”,但是無法避免采購人傾向性、排他性意見。
第二,于情無理。從情理上講,一般情況下,每種產品都有許多品牌,在招標文件中寫明A品牌,就是對B、C等品牌的歧視,即使在提供參考品牌時強調該品牌僅供參考,還是有違政府采購公平、公正原則。既然是僅供參考,為什么還要寫明呢?
所謂參考品牌,實際上是采購人的意向品牌。最近了解到一個典型案例:因某招標文件中提供了參考品牌,在招標文件發出后招來供應商對招標文件公平性的質疑。后來采購人、采購機構發出澄清公告,認為參考品牌僅供參考,并強調只要投標人提供不低于該參考品牌的產品,采購人都能接受,但優于該參考品牌的同類產品,價格遠高于該參考品牌產品,也就是說該品牌成為事實上的惟一品牌。后來該項目的中標產品確實為該參考品牌,最終遭到未中標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筆者認為,招標文件中不宜提供參考品牌,因為所謂參考實際上并不是真的參考。
(作者單位: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
責任編輯: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