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前3天可以更改談判文件嗎
編讀往來
競爭性談判前3天可以更改談判文件嗎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某招標代理公司工作人員的來信,詢問:3天后即將實施的競爭性談判項目,采購人提出修改談判文件,此時是否可以發(fā)出變更公告?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多名業(yè)內(nèi)專家,專家認為: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書面通知各家供應商即可更改公告。這一說法的依據(jù)是《政府采購法》第38條規(guī)定的“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關于競爭性談判,《政府采購法》規(guī)定了談判過程中變更實質性條款的情形,沒有規(guī)定談判前如何變更內(nèi)容的情形。《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9號令,以下簡稱“19號令”)對公開招標的信息公告做出如下要求:“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將招標信息提供給媒介。”“對不修改招標信息則會產(chǎn)生誤導的招標信息,招標人有責任在開標之前作出相應的修改或澄清,并應當發(fā)布信息變更公告。如有必要,應延長投標截止期。”對此,有業(yè)內(nèi)人士建議,競爭性談判可參照19號令對公開招標的要求,在談判前發(fā)布信息公告,變更時也應予以公示,并適當延長談判公示期,這樣可保證供應商接收信息的準確無誤,為更多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創(chuàng)造條件,從而使競爭更加充分。
業(yè)內(nèi)專家指出,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卻折射出競爭性談判的兩大問題。一是上述問題涉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二是談判小組的權力過大。后一個問題是業(yè)內(nèi)爭論的焦點。在競爭性談判中,談判小組的權責包括制定、變更談判文件,實施談判等,從設置游戲規(guī)則到裁判都由同一組人員完成,且周期較長,這一程序為權力“尋租”提供了滋生溫床。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提出,談判小組作為一個臨時性組織,不具備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何紅鋒建議,競爭性談判的前前后后,每一步工作都應做好記錄,以便日后追究責任。此外,談判小組權力過大往往導致競爭性談判難以完全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采購人通常不樂意將文件制定交給談判小組。實操中,采購人往往先制定談判文件,再組織談判小組,請其對事先制定的談判文件予以確認。
致于對競爭性談判程序的完善,《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已于去年11月公開征求意見。業(yè)內(nèi)人士呼吁這一辦法盡快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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