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績效評價倒逼政采預算執行
以績效評價倒逼政采預算執行
■ 翟峰
據前不久媒體公布的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顯示,在2012年度中央預算執行中,存在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制度執行不夠嚴格的問題。經筆者初略相加,僅無預算、超預算采購和未按規定集中采購或公開招標采購的違規資金總額即達19.75億元。筆者認為,要使作為預算績效管理有機組成部分和政府調控經濟有效手段的政府采購改革,能在更大范疇內提高預算執行的成效,進而推動財政改革的整體進展,有必要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構建的力度。
筆者站在地方人大預算審查監督代表聯絡員的角度來看,認為有必要按照《預算法》、《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及其相關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出一整套既兼顧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直接利益與間接利益,又通用可比、簡單適用和易于操作的科學、合理的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與此同時,政府采購績效評價體系要真正能夠成為政府預算績效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政府調控經濟的有效手段,關鍵在于制定并完善指標細則;重點在于制定并完善預算執行綜合分析辦法;要害在于制定并完善評價結果與職務升遷掛鉤的相關規定。
從指標細則來看,首先要從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制度規章的權威及遏制、杜絕部分或少數人的利益和政績驅動現象著眼;其次要將供應商主體、監管部門、監察和審計機關、采購當事人和中介代理機構都納入該績評指標的細則范疇。該指標細則,對政府采購內部管理控制系統及其績效評價體系而言,就是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監察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共同制定的切實可行的具體監管規定,以此驅動和駕馭整個基層政府采購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采購人而言,就是為其所管轄的部門、單位、采購機構及采購代理人等制定的實現采購目標和采購宗旨的法治機制,從而使其采購責任更為明晰、監管更加到位。
從預算執行綜合分析辦法來分析,有必要明確的是,其包括的主要內涵不僅有對政府采購的效益、效率、結果及其資金使用等是否合理的績效評價因素,而且有對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等進行的綜合評價分析,以及充分體現政府采購綜合效益等績效評價因素。制定并完善預算執行綜合分析辦法,不僅有利于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實施系統控制,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政府采購預算,而且有利于促使政府將財政性資金的采購項目全部納入政府采購范疇,以確保其政府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準確性。
從評價結果與職務升遷掛鉤的角度來分析,在過去的一個歷史時期內,由于缺乏對績效評價的正確認識,致使我國績效體系的架構一直處于不完善、績效評價工作難以統一和有序開展、績效評價流于形式的狀況。相當多的官員沒有認識到應當對預算支出進行績效評價,或者根本不愿意被評價,更沒有意識到績效評價是政府應盡之職。因此,將政府采購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政府部門及其領導個人行政績效考評的指標之一,并將其考評結果與政府部門、單位的下年度采購預算和單位領導的職務升遷、獎懲、去留、薪金等掛鉤,無疑是推進績效評價工作進展、防范采購領域不作為或腐敗行為的一把利器。
(作者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四川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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