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以制度加強對“接盤者”的監管
連云港:以制度加強對“接盤者”的監管
建立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明確財政部門、購買主體、服務承接方等各方的職責
本報訊 記者陳昂 通訊員張瑞新報道 連云港市近日以制度化手段明確了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要求,并提出要通過績效評價方式加強對中標服務單位這些“接盤者”的監管。
據了解,醞釀已久的《連云港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先易后難、積極穩妥、分步實施的原則,2013年連云港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環境服務、社會服務、惠民演出、財務審計勞務、第三方績效評價勞務等13個大類。
根據《暫行辦法》,連云港市財政局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提出了4點基本要求:一是積極穩妥,分步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改革要結合市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務市場化等系列改革進度,按照選擇試點、擴大范圍、全面覆蓋的步驟積極、穩步推進,努力將由公共財政資金安排、符合政府購買服務要求、市場主體較為成熟的公益事業項目,全部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二是強化預算,權責明確。所有的政府購買服務經費都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明確公共服務購買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購買、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明確市各有關部門在推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職責分工,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三是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建設,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公開購買服務具體項目和內容,以競爭性方式為主擇優選定承接方。
四是加強監管,注重績效。建立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細化公共服務驗收標準,強化日常監管考核,確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公共服務,逐步建立多方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監管的長效機制。
據介紹,連云港市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原則上以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服務承接商,不符合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經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等其他政府采購方式實施購買。未達到集中采購標準的項目,由購買主體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組織購買。購買主體應根據當年市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結合本年度本部門(單位)工作任務以及部門預算安排等因素,按照民生優先、先易后難、突出重點的原則,編制本部門(單位)年度購買公共服務計劃,報市財政局審核后組織實施。
對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執行分工情況,《暫行辦法》規定,購買主體提出購買項目,項目資金安排內容應符合市級部門預算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級集采機構或采購代理機構按《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購買,服務承接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購買主體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績效目標管理,實行嚴格績效考核,財政部門嚴格審核,按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等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連云港市財政局副局長陸效虎表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一種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與社會公眾利益息息相關。深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既是創新公共財政投入方式、拓寬公共財政支持范圍、提高公共財政投入效益的重要舉措,又是改進現代社會管理服務方式、完善現代社會管理服務體系的客觀需要,對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有效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個性化、多樣化社會服務需求,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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