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路徑選擇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路徑選擇
我國正面臨著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公共服務完全由政府提供存在較多弊端。政府同時作為公共服務的需求者和供給者,使得公共服務存在質量效率不高,機構和人員膨脹,權力尋租等現象。近兩年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積極推動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是加快建設服務型政府、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的關鍵環節。
然而目前,我國公共采購服務存在法制缺失,社會自發形成的非政府組織力量薄弱,對公共服務購買中存在的風險認識不足。筆者擬針對國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存在的問題,從制度設計、法規完善及績效指標等方面提出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體系的建議。
重新認識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政府購買服務,歸根結底是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改革。要逐步實現公共服務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變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實施監管”,將政府部門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制定發展規劃、確定服務標準、加強監督管理、了解群眾需求等方面。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過程中必須起到三方面的作用:首先,政府必須負責確定公共服務提供的目標。其次,政府必須要為公共服務買單。最后,政府必須對公共服務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也就是說,在構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這一制度體系中,政府不再負責提供某項具體的服務或設施的生產,而更多地體現在如何起草協議,確定資金來源、服務標準,建立績效評價指標和組織考評,確定服務定價模式和建立價格監督體系等方面,也就是說政府可以不負責垃圾處理,但要負責確定固體廢物處理使用費標準;政府可以不負責修建道路,但要負責確定道路通行費標準;政府可以不負責供應自來水,但要負責確定自來水和污水排放定價。
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規
《政府采購法》為公共服務采取競標合同購買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西方國家也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歸入政府采購制度,將購買公共服務納入公共財政預算,這為我國依據政府采購制度購買公共服務提供了借鑒與參考。筆者建議,應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并在其中明確規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原則以及實施的程序和監管措施等,財政部在修訂《政府采購品目分類表》時,要把公共服務購買的領域和內容納入分類表中,或者制定專門的《政府公共服務采購分類表》。在美國,判斷是否可以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的標準在于是否屬于“本質性政府職能”。
建立公共服務采購評價指標體系
考慮到公共服務購買與貨物和工程的購買有較大的差異,尤其是考核標準的不同,制定專門的公共服務采購評價指標更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購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應建立公共服務采購評估專家庫,從非政府部門吸納一批專業人士或成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對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行為進行專業的評估;促進社會參與公共服務采購過程的評估與監督,尤其要將公共服務收益者的評價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指標考核體系;轉變傳統的評估體制,將定量考核引入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機制上,注重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過程考核與結果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天津市政府采購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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