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年中央文化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提高至10%
財政部:今年中央文化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提高至10%
人民網北京5月16日電(記者 楊迪)據財政部消息,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通知指出,從2014年起,中央文化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為10%。
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做好2014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辦文資[2014]7號
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主管部門:
為規范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中央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中央文化企業)2014年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7]309號)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投資收益,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收取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具體體現。各單位應當高度重視,認真組織落實,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相關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時申報和交納中央文化企業2014年國有資本收益。
二、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范圍是納入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的中央文化企業(見附件1)。2014年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財企[2014]59號)相關規定,從2014年起,中央文化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為10%。
(二)國有股股利、利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利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三、中央文化企業在規定時間向主管部門申報國有資本收益,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以司函形式報財政部(文資辦)復核。
(一)應交利潤(申報表見附件2),由中央文化企業2014年5月31日前一次申報,并附送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申報表見附件3),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見附件4),由中央文化企業或者授權機構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見附件5),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在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由有關單位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據實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四、中央文化企業申報國有資本收益除報送紙質資料外,同時通過“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系統”報送電子數據。“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系統”請到財政部文資辦網站下載,具體下載地址為:http://wzb.mof.gov.cn/pdlb/rjxz/
五、各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該通知轉發所分管中央文化企業,按規定做好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審核工作。中央文化企業應確保國有資本收益申報結果的真實和準確,不得弄虛作假。對于隱瞞、滯留、拖欠國有資本收益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聯系人:戚驥(68553745)、余宛泠(68553743)、湛志偉(68553747)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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