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支招之話說評標現場(一)
本期專家:龔云峰
“替身”評委當杜絕
案例:甲專家接受了某采購代理機構的邀請,參加第二天由該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某項目的評審。不料,當天下午突然接到本單位的緊急通知,第二天需到外地出差。為了不影響第二天的項目評審,甲專家在未告知采購代理機構的情況下,即請本單位另外一名具備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的同事代替其參加評審。該同事到達評審現場后,該采購代理機構經辦人員未核對其身份,該同事即以甲專家的身份參加了評審。評審結果公示后,有供應商質疑,認為公布的評審專家名單與實際參加評審的專家不符,評審結果應無效。該采購代理機構經調查,發現情況屬實,盡管該同事具備評審專家的資格,評審結果也客觀公正,但只能宣布評審結果無效。
■專家支招:由于政府采購專家庫是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建立的,為防止評審時出現評審專家身份有誤的情形,在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專家庫應能夠提供相關專家的身份證明資料,負責通知評審專家的工作人員應提醒評審專家,在參加評審時需帶上有效身份證明。由于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負責評審現場管理的工作人員事先可能并不知道評審專家的名單,因此,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應將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前移交給評審現場的工作人員。
在評審專家簽到時,工作人員應核對其有效身份證明是否與名單一致。如出現不一致的情形,應請該專家解釋其原因,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的,則不能接受該專家參加評審,而應及時通知負責評審專家抽取的工作人員,重新在專家庫中抽取產生,涉及專家信息變更的,應及時提請財政部門變更。
利害關系要慎待
案例:某采購代理機構組織某電器項目的招標,整個采購過程非常順利。但中標結果公布后,卻收到供應商質疑,認為公布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位評委2年前曾在中標供應商單位任職,中標結果應無效。經該采購代理機構調查,該評委承認2年前確實曾在中標供應商單位任職,目前已不在該單位,但在評標過程中并未有人要求其回避,自己也不知道需要回避。經調查,該評委在此次評標過程中并未做出偏向該供應商的評審,應該說并未影響到評標的公正性。該采購代理機構對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發現該條規定并沒有前置條件,認為盡管該評委沒有做出偏向該供應商的評審,但明顯與中標供應商有利害關系,屬于應回避的情形,因此,最終將中標結果做無效處理。
■專家支招:由于采購代理機構無法事先掌握參加評審的專家哪些需要回避,而一旦出現上述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中標無效的后果卻需要采購代理機構承擔,因此,采購代理機構必須考慮如何規避類似的風險。
筆者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事前預防。在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時,盡量避免通知近3年有在與采購項目相關的企業任職經歷的專家;二是事中聲明。事先制訂好格式化的評審專家回避聲明,明確需主動回避的幾種情形,以及未主動回避應承擔的責任;在評審現場,由評標委員會主任宣讀回避聲明,讓評審專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開標結束后,工作人員當場告知供應商名單,主動詢問評審專家是否需回避,如不需要回避,則請評審專家在回避聲明上簽字確認;三是事后追究。一旦評審專家出現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則可根據其簽署的回避聲明,提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追究該評審專家應承擔的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政府采購中心)
■ 漫畫 李建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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