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供應商庫該如何完善
政采供應商庫該如何完善
參與嘉賓
南京審計學院副院長 裴育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紅鋒
湖南省省直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 劉躍華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 汪泳
主持人
本報記者 周琳娜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活動”。供應商庫問題再次成為業內熱議的話題。
其實,早在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中就提出,要建立統一的供應商產品信息庫。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國內大部分地區雖然已經完成了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的建設工作,但是供應商庫的管理主體、入庫門檻標準以及優化路徑等問題仍未明確和統一。本報記者特邀部分業內理論和實務專家就此進行了探討。
1誰該對供應商庫負責?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庫,必須確保其本身不參與具體業務操作;可由財政部門將庫的使用權授予集采機構。
●無論是由財政部門建庫,還是由集采機構建庫,只要對推動政府采購工作有利,均應包含在內。
《中國政府采購報》: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供應商庫建設和管理的主體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集采機構。然而,根據財政部74號令的規定,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是邀請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的一種途徑。有業內人士認為,集采機構不具備建庫和管庫的主體資格。各位嘉賓是如何看待這一觀點的?供應商庫究竟該由誰建設和管理?
劉躍華:74號令強調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庫,有一定道理,因為財政部門屬于監管部門,集采機構屬于操作機構,如果集采機構也可以建庫,可能與法律沖突。但是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庫,必須確保財政部門本身不參與具體業務的操作;建庫之后,由財政部門對其實施動態監管,且可由財政部門將庫的使用權授予集采機構。
汪泳:在74號令發布之前,對建庫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而由于集采機構天生具有與供應商聯系緊密及便捷的特點和優勢,目前我國許多地區的供應商庫便由其建立。但隨著74號令的發布,權利歸屬問題似乎得到了明晰。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有兩個來源,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層面強制性要求建庫,且指出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
何紅鋒:上述條款并非意味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是供應商庫的唯一承建單位,集采機構當然也可以建庫。只是按照74號令的規定,采取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方式的項目,需要隨機抽取供應商的,只能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抽取。從社會資源分配的角度考慮,集采機構的供應商庫盡管能夠通過整合各種信息,為其提供了解庫內供應商信用、經營等情況的便捷渠道,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但是集采機構建庫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加強與供應商溝通,不應當具有特殊的法律意義。
裴育:經過多年實踐,我國的建庫工作已處于從少到多、從無序到有序的階段,基于此,無論是由財政部門建庫,還是由集采機構建庫,只要對推動政府采購工作有利,均應包含在內。
2怎樣設置入庫門檻?
●供應商入庫不能設定門檻,也不能將其作為參與投標的基礎或者前提。
●對特殊行業或產品,進行CA認證是必要的,這也是為了保證采購方或大眾的利益。
《中國政府采購報》:在實際操作中,國內各省市縣都在建設和管理供應商庫,可是各地關于供應商入庫門檻的設置卻不盡相同,有些需要繳納保證金,有些則需通過CA認證。那么,供應商庫的入庫門檻應該如何設置?
何紅鋒:只要是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入庫,因為這一規定體現了入庫不能作為行政許可或行政審批的精神。給供應商入庫設定一定條件,而這個條件又需要由行政機構認定,包括交納保證金、CA認證等,沒有行政機構的認定就無法入庫,這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許可或者行政審批,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供應商入庫不能設定門檻,也不能將入庫作為參與投標的基礎或者前提;并且此庫應當是開放的,即任何供應商都可以隨時要求入庫。
汪泳:74號令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這意味著供應商可以隨時入庫,且入庫程序必須簡便,不能收費。目前普遍存在的入庫手續復雜、亂收費等現象,事實上是阻撓和限制供應商的自由選擇權,屬于變相的行政審批和區域壁壘。凡是加重企業投標負擔,增加企業投標壁壘的行為,都應該堅決反對。
裴育:入庫收費,是“管”字思想在作祟。對特殊行業或產品,進行CA認證是必要的,這也是為了保證采購方或大眾的利益。
3供應商庫應該如何完善管理?
●74號令關于供應商庫建設的最終目的指向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庫。
●在建大庫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大數據的優勢,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采購方的需求。
《中國政府采購報》:今后,應該怎樣完善供應商庫的建設和管理?大家如何看待供應商庫的未來發展方向?
汪泳:供應商庫最好由省級或者更大的區域共同建立,實現結果的共享。74號令關于供應商庫建設的實際意圖正是推動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統一的供應商庫,其最終目的指向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庫。這是全國范圍內沒有統一管理關系的集采機構所無法做到的。從實際情況來看,對同級政府有多家集采機構的省市,如果由集采機構建庫,則很容易出現割裂和混亂的現象,這毫無疑問與建庫的初衷相違背。
裴育:隨著電子化采購規模的逐步提高,我們需要構建龐大的甚至是超越區域限制的供應商庫。但是由于采購單位的需求千差萬別,對供應商的數量、資質等級、參與政府采購的經驗等會存在不同的要求,因此,在建大庫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大數據的優勢,以滿足不同地區不同采購方的需求。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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