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鼓勵代理機構對采購人說“不”
本報訊 實習記者郭星瑩報道 如果采購人提出的采購需求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受理委托。這是《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規范》中的規定之一。
日前,江西省財政廳印發《江西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行為規范》共36條,圍繞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行為規范》從接受委托、編制招標文件到公布采購結果、接受質疑投訴,直至采購文件的保存等,對代理機構在采購活動全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包括規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受理委托的3種情形,要求其在采購過程中執行國家強制采購政策等。
《行為規范》規定,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受委托時,發現采購人未提供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函》或批復、委托的采購事項與財政部門下達的《政府采購計劃函》及批復內容不相符的、提出的采購需求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不得受理委托事宜。《行為規范》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與采購人簽訂委托協議。江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曹銀發表示,江西省鼓勵代理機構對采購人的違法要求說不,“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都有義務成為依法采購的把關人,包括代理機構。”曹銀發說道。
《行為規范》規定,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謀取代理權、不得與投標人惡意串通、接受賄賂等;不得設置特定的供應商資格要求(條件)以限制或排斥潛在供應商,不得規定某一品牌特有的功能、配置、技術指標作為實質性條件;招標采購方式的招標文件售價不得超過300元人民幣,非招標采購方式的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等。
據曹銀發介紹,《行為規范》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第61號令的要求,結合江西省的改革實際,重點對具體的代理行為進行規范,是對其的有益補充。《行為規范》旨在讓采購代理機構的行為進入法制“軌道”,為其裝好業務開展的“紅綠燈”,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嚴格按照“軌道”和“紅綠燈”信號行駛,從源頭上嚴格把關政府采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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