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批量集采可靈活選擇采購方式
強化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的合同和履約管理,提高采購效率
財政部:批量集采可靈活選擇采購方式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自12月1日起,集中采購機構可靈活選擇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方式,以提高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
記者從財政部了解到,日前公布的《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采購品目的不同需求特點和計劃數量,靈活選擇采購方式,不斷提高批量集中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據了解,現行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采購組織耗時較長。按照《通知》要求,今后,集中采購機構在實施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時可選擇競爭性談判等非招標采購方式,這將有效縮短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采購時間,提高采購效率。
《通知》提出,采購活動無法在預定時間內完成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中央預算單位;出現采購活動失敗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后重新組織采購;因采購需求原因無法重新組織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中央預算單位修改采購需求。
在合同和履約管理方面,《通知》強調,集中采購機構擬定的采購文件應當包含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框架協議和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文本,并對簽訂框架協議、采購合同以及送貨的時間做出明確的約定。框架協議應當列明集中采購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簽訂、履行的期限和要求,無正當理由不依法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和救濟措施等。采購合同文本應當詳細列明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及其授權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產品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以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同時,《通知》還對框架協議和采購合同簽約時間、送貨時限、救濟安排以及供應商違約的處置方式等做了明確。
《通知》要求,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框架協議,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管理,督促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合同,督促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送貨,協調處理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請財政部對中央預算單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
此外,因相關項目采購規模較小,傳真機、掃描儀、碎紙機不再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通知》規定內容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庫〔2014〕120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
為進一步深化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工作,強化合同和履約管理,提高采購效率,推動落實《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3〕109號)和《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3〕334號),現就批量集中采購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購品目的適用范圍遵循國務院辦公廳定期發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傳真機、掃描儀、碎紙機不再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
二、集中采購機構可以根據采購品目的不同需求特點和計劃數量,靈活選擇采購方式,不斷提高批量集中采購效率和服務質量。采購活動無法在預定時間內完成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以適當方式通知中央預算單位;出現采購活動失敗情形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公告后重新組織采購;因采購需求原因無法重新組織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中央預算單位修改采購需求。
三、集中采購機構擬定的采購文件應當包含其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框架協議和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的采購合同文本,并對簽訂框架協議、采購合同以及送貨的時間做出明確的約定。框架協議應當列明集中采購機構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簽訂、履行的期限和要求;無正當理由不依法簽訂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和救濟措施等。采購合同文本應當詳細列明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及其授權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產品名稱、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以及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等內容。
四、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中標(成交)供應商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框架協議的,集中采購機構可以與排位在中標(成交)供應商之后第一位的候選供應商簽訂框架協議,并予公告,同時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處理。
五、框架協議簽訂后,中標(成交)供應商或其授權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主動與中央預算單位聯系,根據采購文件約定的內容簽訂采購合同,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送貨。因中央預算單位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合同的,供應商應當將書面催告文件提交集中采購機構協調處理,經協調后中央預算單位仍拒不簽約的,供應商可以依法不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簽訂后,中央預算單位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反饋給集中采購機構。
六、因中標(成交)供應商原因未在規定期限內簽訂采購合同的,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將書面催告文件提交集中采購機構協調處理,經協調后,供應商仍拒不簽約的,中央預算單位可以依法不再與其簽訂采購合同,并在預算金額內通過協議供貨購買。采購合同簽訂后,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中央預算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反饋給集中采購機構。
七、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框架協議,加強對批量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管理,督促中央預算單位、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簽訂采購合同,督促中標(成交)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送貨,協調處理合同簽訂、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請財政部對中央預算單位、供應商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理。
八、集中采購機構不依法簽訂框架協議或者中央預算單位不依法簽訂采購合同的,財政部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71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中標(成交)供應商不依法簽訂框架協議或者采購合同、拒絕履行框架協議或者合同義務的,財政部將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第75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54條的規定,將中標(成交)供應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
九、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單位在填報計劃時如遇口徑等政策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如遇供應商送貨等履約問題,請及時與集中采購機構聯系。如遇系統軟件操作問題請及時與中軟公司聯系。
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 010-68553724;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 010-83084967,63099478(空調);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010-82273285;中軟公司4008101996。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9月19日
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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