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工信部獲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于近日通過并公布,明確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并對短信息服務規范、商業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提出,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短信息,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并發送,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
針對商業性短信息,規定特別提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后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并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短信息設置障礙。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聯系方式,接受與短信息服務有關的投訴,并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ilei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