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風捉影”亂告狀現象當休矣——對一起“惡意”投訴案的透析
以案說法
“撲風捉影”亂告狀現象當休矣
——對一起“惡意”投訴案的透析
■ 本報記者 張靜遠 周琳娜
案情■■■
2014年10月,在由石家莊宇晨招標代理有限公司組織的廊坊職業學院教學實訓設備采購項目中,經專家評審,西安飛鷹亞太航空模擬設備有限公司被確定為中標候選人。針對西安飛鷹的預中標人資格,西安美聯航空技術有限公司以其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為由向代理機構提出質疑。隨后,因不滿代理機構的答復,西安美聯向廊坊市財政局遞交了投訴函。
在投訴函中,西安美聯提出,西安飛鷹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請求撤銷其預中標資格,項目依法重新組織招標。投訴函中列出了過去4起案件的事實依據,并附帶相關證據(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開具的的投訴處理決定書等)。
西安美聯的投訴函中提到,在西安飛鷹此前參加的其中一起工程設備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活動中,西安飛鷹與另一供應商C存在串標行為,經西安美聯查證核實,投標代理人張某先在該項目第二次投標時代表C公司投標,后又在項目第三次投標時代表西安飛鷹投標。而西安飛鷹和C兩家公司其實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是一個家族企業,且在第三次投標過程中,兩家公司在標書格式、內容、紙張等方面都同出一處,高度相似和雷同。同時,西安美聯表示,某市監管部門已認定兩家公司串通投標行為和事實,明確了串通投標行為人為張某。
不過,記者在西安美聯提供的上述工程設備采購項目投訴事項處理決定書中看到,這起投訴的處理結果為“張某分別代表西安飛鷹及C公司進行了投標,該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此外,記者還從西安美聯的投訴函中發現一個有意思的細節,其中所列4項案件的投訴人均為西安美聯,投訴相關人則均為西安飛鷹。其中三起案件的處理結果為“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在收到投訴函后,廊坊市財政局對投訴事項及投訴人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審查,最終認定“投訴人提供擬中標人西安飛鷹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材料事實依據不充分,予以駁回”。
投訴處理決定書發布后,西安美聯先后向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認定市財政局作出的投訴處理決定書并無不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及上訴,維持原判。
分析■■■
“有重大違法記錄”應依法定解釋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普遍認為,該案中,廊坊市財政局駁回處理是正確的,其關鍵點在于西安美聯對西安飛鷹的指控“有重大違法記錄”不屬實。
北京市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慶亮告訴記者,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資格條件包括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但是,“重大違法記錄”這一概念有著明確的法律定義,并非西安美聯所指控。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對重大違法記錄做出了法律定義: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孟慶亮認為,若法院作出了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判決供應商構成違法經營方面的刑事犯罪并判處刑罰;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供應商構成違法經營方面的行政違法,并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萬元以上罰款等行政處罰,則可以認定該供應商屬于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孟慶亮還告訴記者,即便西安飛鷹有明確的重大違法記錄,但若前期違法行為已超過兩年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依法不應再予處罰。
行政行為具有三大效力
西安飛鷹和C公司所謂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情形如果屬實,是否可構成惡意串通?針對這一問題,孟慶亮告訴告訴記者,不能僅憑西安飛鷹和C公司的人員重疊關系就咬定惡意串通,而要提供明確的證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列出了惡意串通的七種具體情形,包括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等。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朱中一對此進行了補充。他說,此類情形取證較難,還可參考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關于視同惡意串通的情形來取證,具體包括: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等。同時,上海百通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張志軍強調,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二者之間不是互斥關系,相反,是貫通聯系、相互統一、互為補充的體系關系。
至于在處理西安飛鷹和C公司的串標案時,如果案發地財政局處理欠妥,處理結果不應僅僅只是責令項目重新采購的話,廊坊市財政局有無責任對具體事項進行調查,還是只要依據案發地財政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結果即可?對此,朱中一表示,行政行為一般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這三大效力。當行政處罰沒有被撤銷時,是合法有效的。所有的國家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認定相關行政處罰行為合法有效。
投訴并非“零成本”
案情中,西安美聯多次在沒有取得上述證據的情形下對西安飛鷹進行投訴,有人認為,這一做法堪稱“惡意”投訴。朱中一告訴記者,所謂的“惡意”投訴情形,因質疑投訴零成本而導致個別供應商只要沒中標就去嘗試發起質疑投訴,以此拖延項目進度,博取一線改變中標結果的機會。
孟慶亮則認為,所謂的“惡意”投訴其實并非完全沒有任何成本。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第七十三條規定,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對于“惡意”投訴的解決方案,孟慶亮提出,《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財庫[2007]1號)投訴受理審查階段,監管部門需要加強對投訴人主體資格、提供初步證明材料,說明投訴材料來源等方面的審查,一旦查證投訴人構成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駁回投訴,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給予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以打擊該違法行為。
國信招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荊貴鎖特別強調,慎提“惡意”投訴說法。荊貴鎖認為,質疑投訴是供應商的法定權利,盡管質疑投訴會拖慢項目進度,給工作人員帶來麻煩,但若過度強調“惡意”,則有可能導致一些“怕麻煩”的機構和個人以此為由,侵犯供應商進行質疑投訴的合法權利。張志軍也表示,在政府采購領域,供應商尚處于相對弱勢的特定階段,應該鼓勵供應商通過質疑、投訴等方式維權,不應限制其維權,這對政府采購領域逐步走向規范化、法治化是有促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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