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電商標準化:一場科學與藝術的融合
互聯網+政府采購:一場姍姍來遲的約會系列談⒆
政采電商標準化:一場科學與藝術的融合
■ 張紀雄
涌現各地的政采電商,讓人眼花繚亂,但若要做個橫向比較,幾乎很難從中找出兩個完全相同的“成品”——要么模式不同,要么范圍有別,要么規則迥異。市場本就追求多樣、多變,不同廠家的同類產品也不可能都搞成一個樣,但要保證多樣而不走樣、多變而不亂變,遵循共同的秩序和行為規則,是一個基本前提。當前政采電商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無疑就是如何盡早確立這個前提。
法制和創新的權衡
改革,在中國歷史上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是以“變法”為名存在的,顧名思義,就是法的改變。改革,牽一發動全身,不僅涉及法制、規則的變遷,還會觸動管理方式與管理手段的演變。正因如此,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后,圍繞改革與法治關系處理的爭辯,幾乎遍及各行各業。作為一場前所未有的信息化改革,“互聯網+政府采購”的出現也不可避免地會觸及這一議題。
事實上,現代信息技術在公共采購領域應用的法律沖突,也一直是國際政府采購領域密切關注的化題。被視為國際政府采購立法趨勢風向標的聯合國《公共采購示范法》,在其最近一次長達7年的修訂歷程中,圍繞信息技術與公共采購沖突和互動的調研討論,始終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修法工作組認為,信息技術的最新發展已經使傳統采購方式喪失了適應根基,必須在立法層面予以回應和調整。而最終通過的示范法文本新設一章,確立了電子逆向拍賣方式(即筆者此前專欄中所述的“拍買”)的法律地位。
反觀我國,政府采購法的起草始于上世紀末,出臺于本世紀初,那時的阿里巴巴馬云名不見經傳,京東劉強東還在圍著中關村的柜臺轉,指望政府采購法超越當時的歷史階段,接駁互聯網、電子商務等新的信息技術應用,顯然不切實際。今年出臺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雖然趕上了“互聯網+”的風口,但作為政府采購法的下位法,也不可能期望它完全逾越上位法的框架。其中新增的一句“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表述,已稱得上條例層面上較大的立法突破了。
缺失了立法根基,政采電商實踐非但不能獲得應有的制度保障和驅動,還可能會觸及法律紅線,踩上雷區,引發爭議。比如,面對政府采購法強調的集中,規定的程序,明確的采購方式,許多地方的政府采購部門都會發出這樣的詰問:政府采購電商平臺憑什么讓采購人直接買,而不讓集中采購機構代買?憑什么按新的流程走,而不按照規定的程序走?憑什么用競價、反拍方式,而不用法律規定的五種方式……
正是因為凡此種種的 “法無授權”“法無明載”,不少地區的政采電商看似高歌猛進,實則是拘謹前行。有些地方搬出來了協議供貨,在協議供貨圈定的小范疇里做文章;有些地方則計劃干脆連協議供貨都不碰,直接劃定政府采購法規定之外的項目。試想,如此的政府采購電商化,又能在多大程度、多大范圍上實現政府采購的互聯網化改造?實在是一個大大的問號!
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無疑在于法律的適時調整,但修法之路往往艱辛而漫長,可以預判,在未來幾年內甚至更長時期,法制和創新的權衡都將會影響政采電商的走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依然局限于法律字眼上的理解,盲目高舉“法無規定不可為”的教條,那不過是形式與口號上的守法,所謂的創新也會是亦步亦趨。唯有真正把握“公開、公平、公眾”的立法精神、立法原則,在政策層面創造性地確立創新應用的方式和尺度,才是實質上的依法,政采電商也才可能邁出真正的一步。
科學和藝術的融合
規則和標準,處在法規政策之下的執行層級,是信息化建設的關鍵支撐,也是推廣應用最大的難點。政采電商由于橫跨越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兩大領域,其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更是難上加難。
相比傳統的財政、財務業務,政采電商規則和標準制定不僅需要精通計算機科學、具體業務模塊以及與之關聯的業務模塊,可能還需要熟悉公共管理、法律、會計、金融、生產制造、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心理學等多門學科和實踐。特別是在當前用戶體驗驅動電子商務發展的潮流下,傳統行政部門常用的“閉門造車,出門合轍”的標準制定方式,已經明顯不再適用。這時的標準制定,已不再是單純自上而下的管理需要,還需要更多地順應和遵從用戶需要。這就是時下人們常說的用戶思維。它要求標準的制定者真正走出辦公室,盡可能多地匯集用戶需求。而政府采購電商用戶的范疇足足覆蓋了監管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以及社會公眾五大群體,收集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同時,政府采購業務涉及財政內部與預算、支付、資產管理的數據銜接,又涉及外部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的數據交換,還涉及不同層級政府部門的數據共享,就好比多個膚色、相貌不同的民族,只有具備了共同語言,才能實現無障礙的信息溝通。而數據交換和開放標準就是這種共同語言。可以講,在整個標準化體系的角色安排,業務標準是基礎,而數據交換和開放標準才是核心。但站在政府采購角度,環視上下周圍,各類系統和軟件應用林林總總,標準也不盡相同,難不成要讓它們都推倒重建?因此,采用怎樣的標準才能實現彼此互聯的同時又不造成浪費,顯得尤為關鍵。
所以,標準化的內容繁雜,至少包括:采購需求、采購預算、采購計劃、商品目錄、供應商信息、采購人信息、采購代理機構信息,交易明細、支付明細。而這其中的核心就是交易信息,搞定它,其它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標準化過程還面臨著一個最大的天敵,就是個性化需求。各地政采電商五花八門,也正是由于需求的不同所致。政府采購發展的十余年來,區域發展不均衡是主要特征之一。所謂省有省情,市有市情,縣有縣情,同一項制度由于各地實際情況不一樣,理解不一樣,執行操作也會存在較大差別。無論是立法、政策制定,還是信息化等其他工作,都不得不充分考慮地方適應性的問題。
業務和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政采電商標準化過程像是一次科學與藝術的融合。它需要科學的大腦,精確制導,統一度量衡,以使不同地區的信息共享互通;它也需要藝術化的處理能力,尋求共性和個性的平衡,最終找到各方均能適用的最大公約數,以避免造成“有了標準卻難以落地”或者“有標準不如無標準”的后果。而最藝術的處理方法,就是允許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先行先試,將他們試驗過的標準規范,在國家層面進行認可,這樣,既鼓勵了創新,又實現了統一,兩全其美。
長遠和現實的統籌
除了本身固有的痛點外,秩序、規則和標準的確立過程還充滿了各種外部的“不可抗力”,比如,長官意志的變遷,組織能力的不確定性等等,但這些都相對次要,更大的不可抗力是時間。
正如,當蘋果、三星、華為等手機品牌飛速取代摩托羅拉、諾基亞成為主流時,圍繞非智能手機訂立的標準也便形同虛設了,而這種取代過程甚至連5年都用不了。同樣,當市場化主流技術完成新的升級后,與之相關的網絡基礎設施標準、信息安全標準和管理標準可能都會發生變化,而這個周期公認的數字是18個月。
時代變革的速度,技術革新的速度,已經對公共政策、規則標準等制定的思維和路徑提出了挑戰。過去那種“政策不出則已,一出管十年”的思路,在許多領域都不存在現實土壤,取而代之的是互聯網所倡導的快速迭代、動態優化。就好像互聯網時代的產品開發一樣,政策標準的制定也完全可以采用“開源”“協作”“敏捷”的方法,將概念版、原型版、內測版、試用版等理念應用到政策制定過程中來。
面對種種障礙與難點,適應政采電商發展的政策、規則、標準,也不可能指望一蹴而就、一樹常青,它的未來走向注定是在統籌長遠和現實的基礎上,先易后難,從0到1,不斷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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