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評審前,情況核查不可缺
從公告中學法⑤
重新評審前,情況核查不可缺
案情回顧■■■
在由某代理機構組織的通訊設備采購項目中標結果公告后,未中標供應商A向代理機構遞交質疑書,認為中標人B所投產品的技術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為虛假應標。收到質疑書后,代理機構進行了審核,認定B供應商所投產品技術參數符合招標文件規定,A供應商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予以駁回。
因對質疑答復不滿,A供應商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收到投訴書后,財政部門未作處理便要求代理機構對項目進行復核。應財政部門要求,代理機構組織項目評委進行了復核,經復核發現該項目有4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應為無效投標,以至于該項目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
在將復核結果報財政部門并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代理機構發布了該項目結果變更公告,宣布項目廢標。而出乎意料的是,變更公告發布后,代理機構又收到了中標供應商B遞交的質疑書。B認為,代理機構對項目進行復核的行為,實為重新評審,違反了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其結果變更應屬無效。
隨后,代理機構針對B供應商的質疑,發布了質疑答復書,答復書中,代理機構說明了復核原因及復核結果,最終認定B供應商的質疑事項缺乏事實依據,并予以駁回。
專家點評■■■
點評嘉賓:廣東高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志堅
對于本案,容易引起爭議的主要有兩個問題:第一,收到投訴后,財政部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代理機構對項目進行復核?第二,代理機構的復核結果是否適用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
要求核查是依法履職的體現
作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有權對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一個項目即使沒有投訴或舉報,但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法嫌疑,都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本案中,財政部門直接要求代理機構進行相關核查工作,有觀點認為這種要求被投訴人去核查的行為不妥,但本人認為,這是財政部門履行職能的具體表現,與是否受理投訴不存在必然聯系。
事實上,財政部門的處理程序是合法有據的。投訴人反映“中標人B所投產品的技術參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為虛假應標”,這一投訴理由有可能涉及資格性審查是否錯誤、客觀分評分是否一致等問題,其屬于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以下簡稱“69號文”)中所列舉的可重新評審情形。而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重新評審是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原評審委員會進行的。因此,財政部門首先要求代理機構先查明投訴事項是否屬于重新評審的情形,合法有據。
資格審查有誤可重新評審
收到財政部門提出的核查要求后,如果代理機構在組織原評審委員會核查時發現,項目并不存在資格性審查錯誤、客觀分不一致等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就不能重新評審,應將評委會的意見上報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作出相應的處理。
不過本案中,原評審委員會發現“有4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應為無效投標,以至于該項目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不足3家”,這即可認定原評審對各投標人的資格性審查存在錯誤,依據《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以進行重新評審。而在重新評審過程中,發現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按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屬于法定廢標情形,據此可得出本項目采購結果為廢標的判定。
隨后,代理機構發布廢標公告,對于該采購結果,供應商只要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均可提起質疑。
公告用詞應準確
不過對于本案,需提醒的是,該項目涉及復核、復查、重新評審三個程序的問題,實踐中,用詞不嚴謹很容易引發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
關于復核和復查,財政部69號文中有所規定。其中復核見于“評審委員會要對評分匯總情況進行復核,特別是對排名第一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或相應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進行重點復核”之規定;復查見于“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現上述除外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現場修改評審結果,并在評審報告中明確記載”之規定。
重新評審則是指評委已離開評審現場且評審報告已形成后,出現了需要重新評審的法定情形,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重新再組織評委回來進行評審的程序。
監管部門、采購代理機構等當事人在處理質疑投訴時,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69號文等相關規定,把握好復核、復查、重新評審的含義和適用情形,規范用詞,可有效化解質疑、投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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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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