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璋:遵循程序是項目落地的關鍵
王奇璋:遵循程序是項目落地的關鍵
PPP的本質是政府創新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PPP項目的采購管理環節,按照國際經驗和目前的法律規范,應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范圍,但和傳統的政府采購項目有很大的區別。
2014年12月31日,財政部同時制定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這是政府采購為PPP專門設計的制度,PPP采購管理應遵循這些制度規定的程序。采購程序的嚴格實施,是項目順利落地的重要因素。因為程序正確能夠保障采購活動過程和結果的公正,從而保證社會監督順利實施。PPP項目一般都非常復雜,如果因為程序上的瑕疵引來舉報或投訴,進而導致整個采購活動的失敗,就得不償失了。
PPP項目須強制進行資格預審環節,這是PPP區別于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一個鮮明特征。這一程序要求的背后,有著深厚的現實因素。第一,資格預審是市場測試的過程,可以驗證市場對該項目的反應程度。有資格預審以后就知道這個項目大家感興趣不感興趣,或者哪些地方還需要調整。第二,資格預審讓社會資本能夠在項目伊始就可以關注和跟蹤項目情況,能夠有針對性地提出有利于項目公平競爭和項目實施的意見建議,能夠有充足的時間做好參與采購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第三,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中附加強制資格預審,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沒有設置資格預審的要求,這樣能提高競爭性磋商方式的采購效率和靈活性,使除PPP以外的其他項目也可以使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第四,通過強制資格預審保證PPP項目的充分競爭,避免急功近利,防止發生“穿政府采購的新鞋走老路”,政府依然采用傳統的招商模式搞PPP項目,直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定供應商,以此形成新的政府債務。
對于采購代理機構等實務操作單位而言,須嚴格把關這些程序。目前,采購代理機構在項目中的角色有兩種:一種是單純的程序代理,一種是咨詢+代理。自2014年8月以來,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在取消行政許可以后,代理市場競爭更為激烈。如果社會代理機構能夠擔當后一種角色,就有可能在新形勢下走出一條做大做強的路來。因為,在前一種情況中,采購單位往往需要另聘咨詢機構,這些咨詢機構可能在水務、環保等專業領域非常精通,但不一定懂政府采購程序。這時,如果一個社會代理機構有一個擅長的專業方向,就可以將咨詢嵌入采購環節里去,那么,中間很多協調的環節就沒有了,項目的成功率要高很多,實施也會更快。如果代理機構承擔的是單純代理的角色,那么,就應當提前介入項目,否則,對項目的理解如與采購人或咨詢公司有偏差,就可能影響項目的執行,甚至可能出現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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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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