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受托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與采購
本報訊 記者 王珅 報道 今后,在信息系統建設中,受托為整體采購項目或者其中分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制規范、進行管理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分項目的采購活動。
日前,財政部發布《關于信息系統建設項目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1]59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在信息系統建設中,受托為整體采購項目或者其中分項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設計、編制規范、進行管理等服務的供應商,對于理解及把握采購內容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再參加該項目的采購活動,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原則的可能性。為保證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凡為整體采購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整體采購項目及其所有分項目的采購活動;凡為分項目提供上述服務的法人及其附屬機構(單位),不得再參加該分項目的采購活動。不過,《通知》強調,屬于《政府采購法》第31條規定的單一來源方式采購情形的,不適用本《通知》。
據悉,財政部下發該《通知》旨在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促進供應商公平競爭。今后,相關單位將按上述要求編制采購文件,辦理采購事務,開展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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