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經營單位應提供證明藝術品來源的文件
文化部:經營單位應提供證明藝術品來源的文件
2月2日,文化部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新修訂的《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將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公布的《美術品經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新辦法將加大對違法經營的處罰力度,違法經營額10000元以上的,不僅沒收非法藝術品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并提出藝術品經營單位應提供證明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
新修訂的《辦法》將“美術品”改為“藝術品”,重點指原創的當代藝術作品,既不包括文物也不包括工業化、批量生產的藝術品。
《辦法》規定,將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下放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將一般性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的審批時限由原規定的15日調整為5日,將涉外商業性藝術品展覽活動的審批時限縮短為15日。
此外,《辦法》禁止經營來源不合法、冒充他人名義或者以禁止交易的動植物為材質的藝術品。《辦法》規定,藝術品經營單位不得隱瞞藝術品來源,誤導消費者;不得以集資為目的或者以非法傳銷為手段進行經營;未經批準,不得將藝術品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以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藝術品經營單位應買受人要求,應當對買受人購買的藝術品進行盡職調查,提供能夠證明或者追溯藝術品來源的證明文件。《辦法》還明確了鑒定評估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責任及有關程序。京華時報訊(記者賈婷)
責任編輯:LI 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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